安防资质

安防资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系统的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技防管理 工作的机构承担。

广东省公安厅是全省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广州铁路、民航、省森林等公家机关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主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证行政许可

第一节申请

第四条 省公安厅和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核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500万元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四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万元以下及三级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五条 《资格证》中请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3、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服务措施;

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8、有一定的技防系统独立承接业绩(初次申请的除外)。

(二)等级条件

1.一级资格条件

(1)企业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2)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业务总额1200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4项,成者3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2项,或者6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1项),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1200万元以上。

2.二级资格条件

(1)企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

(2)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业务总额600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2项,或者3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1项),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600万元以上。

3.三级资格条件

(1)企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2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

(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合同总额300万元以上。

4.四级资格条件

(1)企业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

第六条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省内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登记地址所在地地级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原件,验证后退回: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人员数量和缴纳近三个月社保的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提供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仅限于与技防技术相关的专业类别)。

(六)包含合同、决算清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的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其中,省内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仅需提供合同、检测报告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复印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合同、设备清单、决算清单、检测报告和《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复印件,设计项目应包含合同、发票复印件;维护项目应包含合同、维护清单、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以下简称《资格备案证》)申请单位的等级资格办理条件、承接范围与省企业申请《资格证》的等级资格办理条件、承接范围一致,但不受逐级申请的约束。

第八条 省外技防从业单位向省公安厅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原件,验证后退回: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驻广东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放的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书,或者是省级以上安防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的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复印件,以及发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