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夏季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批准部门】8;819;81901; 【批准日期】2008.05.29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6.27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八号)
《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夏季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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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夏季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第26届世界夏季大学生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市内与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和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是指对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专利、作品、特殊标志、商业秘密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专利、作品、特殊标志、商业秘密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和标志; (三)深圳大运会申办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在申办、承办深圳大运会期间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会歌、口号; 2 / 3
(四)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涉及深圳大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
(六)深圳大运会的奖杯、奖牌等专用物品的设计。
第五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第六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制定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依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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