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一、总则
1、 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提高非诉讼业务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则。
2、 非诉讼业务开展的成功与否、非诉讼业务水平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层面,因此,非诉讼业务将是本所未来主要拓展的业务领域。
3、 根据目前本所的业务现状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十年战略发展规划纲要》,非诉讼业务主要涵盖以下范围(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相应增加或修正):
(1) 公司与商务业务;
(2) 证券、资本市场业务; (3) 银行、金融业务; (4) 房地产业务; (5) 知识产权业务; (6) 涉外业务。
4、 本规则旨在列出本所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各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业务部门的单项实施细则(如需要)。
5、 本所管委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实际情况的变化,每[ ]月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二、办理非诉讼业务的基本工作规则 (一) 普遍性工作规则
6、 一份聘请或代理合同是我们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无论是一般性的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还是某特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任何非诉讼业务,应首先以本所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合同可按照本所的标准合同格式文本或客户要求的文本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主要的经办律师及其职责,职责的确定要适当而准确,不应为迎合客户的需要而无限扩大。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办理业务之前签订合同,经办律师应在事后尽快与客户补签合同。
7、 非诉讼业务的基石是各类书面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在与每一个客户或每一个项目进行初步接触时,就应当即刻为其建立专门的档案。本所应建立一整套完善、高效并易于管理的文件档案系统,按照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利用本所建立的网络和数据库系统对客户进行管理。
8、 在与客户进行初次接触后,经办律师应根据所了解或掌握的情况向客户提交一份尽可能详尽的文件清单或工作程序(这些清单和程序应根据本所的业务发展随时完善和补充),并依据这些清单和程序向客户展开初步的尽职调查。
9、 尽职调查是我们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增础,尽职调查的过程也是发现问题的过程,我们应尽可能充分掌握并分析客户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10、 强调非诉讼业务的专业化合作与分工,我们应当成为各方面的专才,而不是全才,因此,在所内建立一套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也是非诉讼
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谨记在任何时候,我们是一个整体在为客户提供服务,
而不仅仅是某个人。
11、 除不宜公开的事情可以采取口头沟通的方式外,坚持以可以留下记录的书面方式(如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采用本所统一的格式文本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以书面方式提交我们的看法、建议或意见。
12、 一般情况下,建议在办理非诉讼业务过程中要尽可能制作工作底稿或工作记录,并记录我们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和内容。工作底稿即是我们工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在任何时候我们的工作都是扎实、严谨的,经得起事实和时间的检验。
13、 任何时候都要谨记,客户聘请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为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而不是一味地提出问题、制造问题,却不主动去为客户找出专业、有效的解决方案。
14、 经办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向与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或新闻媒体泄露有关客户或业务的秘密信息。
(二) 尽职调查
15、 在与客户初次接触或初次会谈后,应根据初步了解或掌握的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三天)向客户发出一份书面的尽职调查清单,尽管这时的清单内容可能是不完整或并不具有针对性的。
16、 向客户提供的尽职调查清单中,首先应说明尽职调查的目的(根据不同的业务及要求),以及为配合我们的尽职调查而需要客户所做的事情,要求应尽可能具体而明确,让客户充分知晓我们的行为是基于对方的利益考虑。
17、 尽职调查清单的主要内容是需要客户向我们提供为完成有关业务所需要的各类文件,一般情况下,其大类可包括(可视具体业务要求相应地删减或修改):
(1) 公司的组织架构文件; (2) 公司各类资产的文件;
(3) 公司的各种贷款、融资文件; (4) 公司的重大合同、协议;
(5) 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政府审批或许可; (6) 公司的各种税务文件; (7) 公司雇员的劳动文件; (8) 公司的各类保险文件;
(9) 公司涉及的各类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文件; (10) 其他。
18、 尽职调查清单的结尾部分应说明可能根据业务的进展随时向客户发出补充的文件清单或要求。
19、 为保证工作的安全性和隐密性,尽职调查清单的最后应特别说明未经我们许可,不得将尽职调查清单传阅于其他第三方。
20、 发出调查清单后,应主动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对方,请对方查收,必要可向对方作简单说明。直接的沟通会让客户感觉到你很重视他。
21、 通常情况下,客户能否及时向我们提供各类文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工作的主动性,在给予客户一定的准备时间后,我们应记住在适当
时间主动催促客户,这往往会让他会感觉到你比他们还重视项目的进展。
22、 注意在任何时候向客户承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限要留有余地。 (三) 工作过程
23、 在取得第一步文件或资料后,尽快将这些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进行初步审核,尽可能熟悉、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时,应有针对性地收集、查阅可能需要用到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我们处理问题的法律依据。
24、 在审阅了客户提供的有关文件后,内部应拟订一个简单的工作程序或计划(不向客户提供),可能包括:
(1) 需要客户或其他有关方面继续补充提供的文件或资料,另行以补充文件清单的形式向客户发出;
(2) 需要到客户住所、有关资产实地所进行的查验工作;
(3) 需要走访的客户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并需要做出哪些调查或询问;
(4) 需要去有关部门所做的调查或查询; (5) 其他必要的调查或取证工作。
25、 在上述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制作工作笔录,并尽可能地取得客户或当事人对工作笔录的书面确认,如果其不愿签字确认,应予以特别说明,并注明具体日期。
26、 对于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原始资料及有关方面的问题,应当继续书面的方式向客户或有关人员发出传真或电子邮件,要求予以答复或提供有关的支持性文件、出具有关的说明等。
27、 工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经办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如有任何人员安排方面的变动,应事先与客户沟通并取得其谅解。
28、 注意对所有过程文档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制订必要的工作底稿,这些过程文档和工作底稿可能构成日后重要的工作依据。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大体包括(但不限于):
(1) 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2) 制定的工作方案、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 客户所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4) 与客户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审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5) 客户出具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6) 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7) 其他相关的重要文件或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
(四) 拟订调查报告或工作方案(建议) 29、 根据不同客户的需要和业务要求,着手开始准备拟提交给客户的调查报告或工作方案(建议),注意在没有完全确认每一个问题的情况下,调查报告或工作方案(建议)应注明“第×稿”,并标注出具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