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选择打医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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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还不能完全解决的,也不能定为医疗事故。这也是总则中提出的保护医务人员的一种考虑。

单独增设精神赔偿

【原文】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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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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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解读】

朱: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个热点、焦点。在1987年的《办法》中,对赔偿的规定项目比较少,标准也比较低。而这次,对赔偿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 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白:我相信老百姓可能也非常关心,今年《条例》的整个赔偿标准是不是比15年前定的方法”总体来说是升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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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不仅是升高了,而且升高了很多,可能是成倍、成十倍增长,如果是一个一级的医疗事故,就是完全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负责的事故,可能还会更高。

白:我注意到一个非常新鲜的领域,就是单独增设了精神赔偿这一块,这是过去所没有的,我们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来界定的呢?

朱: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医患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朱:《条例》的出台,不但是为了处理医疗事故,首先是要防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的规章,以及我们各种各样的医疗护理的操作规范,技术常规,严格执行。第二,我们要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加强对病人的理解、爱护和关心,以病人为中心,我觉得这是作为一个医生最起码的,就是咱们讲的无德不成医。第三,就是医院要专门建立关于医疗质量的控制或监督的机构,专职或者兼职的人员来负责医院的医疗质量监督或管理,监督各个部门,或者医务人员,严格履行各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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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法律,行政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各种规范。不论大小医院,都要有专职的人,专门负责执行各种医疗法律,医疗规范。

白:出台了这样的一个《条例》之后,我相信很多人都会感到高兴,因为毕竟有可能将来作为患者的时候,利益得到更大的保护。但是同时也会有一种担心,假如说我们医生看到这么严的《条例》,以后在遇到有风险的治疗,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我们怎么办?我们还得促使医学向前发展啊。

朱:在《条例》的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而且要避免医疗事故,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要科学公正地来进行处理。不能因为有了这个《条例》,医务人员就缩手缩脚,医务人员该救治的还要救,只要我们按照科学,按照我们操作的常规进行,我想病人能够理解的。

其实,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利益是一致的,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我想增强互相理解,能够相互关心,正确地来贯彻和执行这个《条例》,我想我们医患关系,应该会更加和谐起来。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原文】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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