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改造项目经市农住建办核定的安置标准和安置总量内的建筑面积,在确保每安置户人均30m自住安置房面积的前提下,多余安置建筑面积的分摊建设用地出让所得按5%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资金。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代征规划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用地的,每亩补偿100m住宅建筑面积。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安排不大于安置规模5%的建筑面积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安置指标和公建配套等用房。

改造户在项目所在村内所有房屋(包括未列入改造和已出售、赠予他人的房屋)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在册居住人口人均40m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查认定,经镇街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在困难户指标中原则上给予补足人均40m,报市农住建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整村或连村成片改造用地规模,市区在4公顷以上,镇区在3公顷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每一自然间可另增10 m住宅建筑面积;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例计算另增住宅建筑面积;

(二)另增安置规模5%的建筑作为村集体三产用房,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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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改造户因资金等原因无法参与近期改造的,可与本村远期实施团块内的其他村民进行房屋调换。具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市农住建办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宅基地调剂手续,住建部门凭调剂手续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市其他地区实施旧村整体(成片、团块)重建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市其他地区实施旧村整体(成片、团块)重建改造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上的,享受本办法团块改造优惠政策;整村或成片改造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同时享受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农住建办核定安置总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仍按《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瑞政发?2009?5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住建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瑞政发?200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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