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浦府[2002]182号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2.08.17 【实施日期】2002.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
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2]18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1 / 2
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浦东新区的设立和发展,发挥浦东新区扩大开放、先行先试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跨国公司在浦东新区设立地区总部及享受有关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