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二、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五、保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反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
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
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的基础上,对本月工作进行计划、安排、部署。 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人民调解案件讨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