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就公诉人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某“组织、策划或指挥”了房杰的枪击行为。
3、至于房杰事后打电话给黄某某,报告发生的情况及与黄某某的对话,以及公诉人提供的监狱录音证据(对话的时间、地点、人物没有被证明),也不能证明黄某某指使房杰开枪。充其量是要房杰隐瞒黄某某与陆军合开赌档的事实。
三、黄某某有立功行为
黄某某在2009年10月22日因其他犯罪被羁押期间,检举陈志相、陈伟等开设赌档以及商议与刘红夫一伙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还和陈玉健一起向国家机关检举了陈志相开设赌档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志相、陈伟等犯罪已经查证属实,黄某某应属重大立功。
综上所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 费章福 律师 二0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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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 苏 省 公 安 厅 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只有共同犯罪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非死刑案件,共同犯罪人的供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排除各被告人串供以及案情泄露的可能; (二)供述系合法取得;
(三)庭审中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上基本一致。
法律、司法解释对共同犯罪人供述的证明力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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