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4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威政发〔2013〕32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威海市区(包括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环翠区政府负责。 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1 / 3

二、市政府成立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区范围内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

三、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

环翠区政府应确定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物价、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属市级建设项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和市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属环翠区建设项目的,由环翠区政府制定;属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建设项目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拟定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市、区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有 2 / 3

关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

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八、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应当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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