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吉林大学珠海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84

第五条 学校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草堂湾,邮政编码:519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择优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知识(模块)的考生。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中外学分互认项目相关专业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考生录取办法:

舞蹈编导专业的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录取。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专业包括:体育教育、视觉传达设计、动画、音乐表演、音乐学(师范))录取时使用的术科成绩,使用各省相关类别统考成绩。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综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术科分高低顺序排名。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1)凡报考我校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各省划定的出档线执行。

(2)使用统考录取的生源省(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考生,综合分=术科分*0.7+文化分*0.3,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使用统考录取内蒙古自治区的美术类考生,综合分=术科分*0.6+文化分*0.4,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音乐类(舞蹈编导专业),综合分=术科分*0.7+文化分*0.3,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三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对录取到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学校在新生入学后组织美术加试,加试成绩不合格者酌情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上海、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一市一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我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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