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学生资助政策,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宝应县学生助学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宝财教[2011]11号)、(宝教财[2011]14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县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认定的对象
本办法所认定的对象,是指在本县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学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学前教育儿童政府资助经费、义务教育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二、认定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学校每学年为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一)孤、残学生;
(二)低保家庭的困难学生;
(三)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四)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其他困难家庭的学生(如单亲家庭、父母残疾、家庭成员长期重病、双亲下岗、多子女上学等)。
三、认定的程度
困难程度分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被认定为“特殊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学生应得到优先资助。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孤儿;
2.持《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家庭人员子女; 3.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子女和学生; 5.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子女;
6.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十分严重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2.父母一方失业,收入水平低,正常生活有困难的; 3.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四、认定的原则
(一)校长是认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认定工作主要以学生就读学校为具体实施单位。
(二)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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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个人申请、年级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工作程序规范操作。
五、认定的机构
(一)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本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镇中心初中、县属各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镇(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教务(政教)部门、财务部门、年级组长组成,并指派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三)按年级组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蹲点校长任组长、年级组长(或年级主任)、各班班主任、科任老师代表和学生(小学1~3年级学生家长)代表组成,学生或家长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数的10%。
六、认定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上学年已被认定的学生,下学年一般继续予以资助。若遇特殊情况资助人数发生变化,须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提交
申请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宝应县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的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的书面材料,同时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还须提供证明家庭困难程度的材料复印件。《申请表》一式一份,由学校留存。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县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本校受助学生名单,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按其困难程度排序后填写《宝应县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明细表、汇总表》及电子文档,县属学校直接报县学生资助中心,镇属学校报镇中心初中,镇中心初中审核、汇总后报县学生资助中心。
(四)资助中心审核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局职能科)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各校上报的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适当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学校予以倾斜,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县资助中心将受助学生名单反馈到各学校,各校负责从资助管理系统下载导入模板并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制成电子文档导入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经上级审核无误后导出,经校长(或园长)签字后加盖公章与《申请表》及证明性材料等按学年装订存档。
七、认定的监督 (一)学校应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学校每学期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严肃处理。
(三)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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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或电话调查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会同局财务科、审计科、职能科室在每年12月份组织对部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宝应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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