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重点园区投资指南2015

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税费之和。

(二) 对入驻台商投资区的台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两年。

(三) 对入驻台商投资区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经区(园)管委会批准,可对其涉及园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

(四) 入驻投资区的台资企业享受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投资区内的台资企业“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动漫企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

(五) 入驻投资区的台资企业享受设备更新税收优惠。投资区内的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台资企业购置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六) 入驻投资区的台资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投资区内的台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对台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 入驻投资区的台资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投资区内台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八) 入驻投资区区的台资企业享受科技转化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投资区内符合条件的台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九) 积极争取平潭综合试验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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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四、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899300、86292147 地址: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网址:http://tstzq.fuzhou.gov.cn/

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

一、产业园现状

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总体规划面积65平方公里,一期开发面积22.2平方公里,计划近三年投资100亿元,形成四纵四横的主干路网,五年内投入200亿元逐步完善产业园规划区65平方公里的基础配套设施。园区将承接台湾高端临港工业和海洋新兴产业,建设以涉海高新技术产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海洋服务业为支撑的滨海城市新区和蓝色经济密集区,预计到2020年,园区产业增加值达420亿元以上。其中,园区临海装备制造产业增加值258亿元,海洋生物产业增加值约84亿元,海洋服务产业增加值78亿元;园区入驻企业或机构80家以上,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占园区投资总额的35%,出口额比重占总产值的35%;年利税有望达84亿元以上。目前,园区总体规划等部分规划已经正式获批,各项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正在推进中;园区三条主干道、填方一期工程、污水厂等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正在加紧建设,将启动路、水、电等其他10个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

2014年11月在东海区海洋经济发展报告发布会暨海洋产业园区推介与项目签约仪式上,5个项目落户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分别为福建海洋虚拟研究院产业研发基地、利嘉台隆生物科技产业园、福建现代蓝色产业创投基金合作项目、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投资合作项目以及海砂淡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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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定位及产业发展方向

“蓝园”的发展定位是海洋高端产业的重要集聚区、两岸海洋产业深度合作的引导区、海洋科技创新的先行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的核心区。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海洋经济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划,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园区承载能力,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和差异化发展的原则,构建海洋产业科技创新孵化平台和海洋技术服务平台,通过海洋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和成果产业化,重点发展临海装备制造产业,培育发展海洋生物产业,配套发展海洋服务产业。

三、产业规划布局

“蓝园”以江镜华侨农场地域范围作为启动区,为统筹周边地区发展,将渔平高速公路以南,江阴东港以东,港头山以西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考虑部分填海,规划面积65.09平方公里(其中江镜农场22.06平方公里,港头镇8.12平方公里、江镜镇14.17平方公里、港头盐场4.05平方公里,其他已围垦用地1.7平方公里,海域14.99平方公里)。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为:

园区启动区内实际布局“一园三片区”,共用地26.54km2。

(一)台湾园。该园重点引进台湾临海精密机械制造、轻型海工装备制造产业及相关研发机构。规划用地1.5 km2。

(二)产业片区。该片区由海洋生物组团、装备制造组团、物流组团等构成,规划用地16.95 km2。

1、产业片区 (1)海洋生物组团

海洋生物产业布置于园区中部的启动区,按照产业规划要求,园区将推动该组团形成以海洋生物医药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建设海洋生物产业科研成果转化基地。

(2)装备制造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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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轻型海工装备制造产业、精密机械装备制造产业、核电装备制造产业、海洋新材料制造产业、海水淡化与利用等产业。

(3)物流组团

物流组团拟布置于园区东部和南部地域,提供本园区内商品的集散、运输、配送、仓储、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物流服务。

2、科研与高端服务片区

科研与高端服务片区布置于园区西部临海,本片区具有技术创新与产业服务等重要功能,是以发展科技创新平台和现代海洋服务业为主的建设区域,是引领“蓝园”发展导向的重要功能空间,是为园区工业提供生产性服务的企业或机构集聚地。

3、配套服务片区

配套服务片区主要功能是发展为园区配套服务的生活性服务业,布置于园区西部的核心区。重点发展园区商务居住、商业贸易、会展酒店、行政与附属办公、规划馆、活动中心等园区配套服务项目,建设集生态、人文、休闲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配套服务片区。

可供招商的基础设施项目有:吹沙造地等一级土地开发整理、酒店工程、房地产(商住房)开发、企业配套的生活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软环境建设和优惠政策

“蓝园”建设得到省市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2012年4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海上福州”的意见》,与省海洋与渔业厅签订了关于福州市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海上福州”战略性合作框架协议。2012年8月、9月,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措施,在产业政策倾斜、财政税收扶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要素资源保障、项目安排等各个方面均加大了支持力度,必将有力推进“蓝园”建设和发展。

1、省市财政资金支持

(1)设立省市发展海洋经济专项资金,2012-2015 年,省市分别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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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10 亿元和3 亿元,集中用于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重点产业发展,海洋关键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海洋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符合条件的湾外造地等沿海土地整治等。

(2)从省市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设立省市蓝色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和高端船舶制造等海洋产业发展。

2、税收优惠政策

(3)对以海洋新兴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涉海科研型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计算在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办法。涉海创业投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涉海现代物流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试行营业税差额征收。海洋产业优势企业通过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发展,企业重组过程中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 亿元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3 年内,将该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50% 以上奖励给企业。

3、推动园区工集聚发展优惠政策

(4)对园区内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港口物流、海洋旅游与文化创意等现代海洋服务业、海产品深加工和远洋捕捞企业,2012~2015 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其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50% 给予奖励。

(5)对园区内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海洋产业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海用林,海域使用金省内部分减免30%;对入园现代海洋服务项目,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入园并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占用耕地可减免开垦费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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