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12号 2012年0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

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九条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第十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