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30个刑法规范文件汇编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30个刑法规范文件汇编(全)

导语: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一直是困扰职务犯罪办案的难题之一,通过本文将所有关于职务犯罪主体认定的刑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并按照由近至远的时间顺序对这些文件中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部分的规定进行摘编,供大家在办案时统一查阅。

职务犯罪主体认定刑法规范汇总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印发)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6.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高检研发8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38号)

9.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7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

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1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9号 )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2号)

1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3〕第1号)

15.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3号)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1]2号)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法(研)明传[2000]12号)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

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3号)

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高检研字(2000)9号)

26.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高检发法字[2000]7号)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高检发法字[2000]?号)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8号)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5号)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文件摘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百八十八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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