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

附件3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

一、核算范围及方法

二氧化碳排放指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排放量。核算公式为:

二氧化碳排放量=燃煤排放量+燃油排放量+燃气排放量+

-本

地区电力调出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其中:

燃煤排放量=当年煤炭消费量×燃煤综合排放因子 燃油排放量=当年油品消费量×燃油综合排放因子 燃气排放量=当年天然气消费量×燃气综合排放因子 从第j个省级电网调入电力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当年本地区从第j个省级电网调入电量×第j个省级电网供电平均CO2排放因子

本地区电力调出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本地区调出电量×本地区省级电网供电平均CO2排放因子

说明: 单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理论上随着燃料质量、燃烧技术以及控制技术等因素的变化每年应该有所差异,考虑到年度数据获取的滞后性以及可比性,核算各省二氧化碳排放的排放因子数据采用2005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初步数据,见表1。

1

表1 化石燃料燃烧过程CO2排放因子

煤炭 石油 天然气 单 位 吨CO2/吨标煤 吨CO2/吨标煤 吨CO2/吨标煤 数值 2.64 2.08 1.63 调入或调出电量数据可从各省电力公司、能源平衡表或电力平衡表获得和核证,并以千瓦时为单位。对于调入电量,应明确本地区外购电力所属省级电网并采用相应的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对于调出电量,应采用本省的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在核算2013和2014年电力调入调出蕴含的排放量时,采用2012年相应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数据,见表2。

二、2014年碳强度累计下降率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在2013年度考核评估工作中认定的本地区2013年实际累计下降率以及本年度考评中初步计算的本地区2014年实际年度下降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本地区2014年碳强度累计下降率。

2014年碳强度累计下降率=

1-(1-D2013累计)×(1-D2014年度)

式中, D2013累计和D2014年度分别为本地区2013年实际累计下降率和2014年实际年度下降率。

2

表2 2012年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省级电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山东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3

二氧化碳排放(kgCO2/kWh) 0.7757 0.8917 0.8981 0.8488 0.9292 0.8878 0.7753 0.7214 0.7970 0.6241 0.7498 0.6647 0.8092 0.5514 0.6336 省级电网 河南 湖北 湖南 重庆 四川 广东 广西 贵州 云南 海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二氧化碳排放(kgCO2/kWh) 0.8063 0.3526 0.5166 0.5744 0.2475 0.5912 0.4948 0.4949 0.3063 0.6855 0.7690 0.5729 0.2323 0.7789 0.7898 三、数据核查表

项 目 地区生产总值指数(2010年=100) 地区生产总值(按2010年价格计算) 煤炭消费量 煤炭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油品消费量 油品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天然气消费量 天然气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外省调入电力量 省级电网1 省级电网2 ……. 外省电力调入蕴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本省电力调出量 本省电力调出蕴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本地区2014年度碳排放增量占该地区2014-2015年碳排放增量控制目标的比例

单 位 亿元 万吨标煤 万吨二氧化碳 万吨标煤 万吨二氧化碳 万吨标煤 万吨二氧化碳 千瓦时 千瓦时 千瓦时 千瓦时 万吨二氧化碳 千瓦时 万吨二氧化碳 信息项 % —— 2013 2014 数据来源和责任单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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