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5]1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5.18 【实施日期】201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5〕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 》(冀政发[2015]9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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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 》(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 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用开发区土地。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 2 / 7

施的规模。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

施。

第五条 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 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第六条 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二)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时,应相应调低居住服务用地比例。

(三)交通设施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0%、绿地与广场用地比例不得高于10%。 (四)在不改变总体规划路网格局的前提下,可根据道路通行能力对红线宽度、道路线形适度调整,确需调高道路用地比例的,应相应调低绿地广场用地比例,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用地比例不得高于20%。 3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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