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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前 言
注:黑色字体为规范条文,红色字体为条文解释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共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中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1 总 则
1.0.1 为指导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点,确保燃气工程施工质量是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和施工单位的重要职责。随着城镇燃气供气压力的提高和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必须加强对施工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杜绝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灾害。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 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不应超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所涉及的范围,并且不包括户内燃气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许可的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强调从事燃气工程活动的各方的从业资格必须合法;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施工许可证,并且遵守当地政府对燃气工程管理的其他规定,强调燃气工程项目本身必须合法。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本条是对从事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焊工的基本要求,其考试方法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第5章执行;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包括聚乙烯管、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球墨铸铁管,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对安装人员的证书要求,一般由生产厂家培训,待国家有统一要求时,应按其要求执行。不同厂家生产的热熔焊机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不尽相同,聚乙烯管材和电容管件的性能也可能存在差异。所以,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各方面情况的变化,进行其针对性培训,以确保焊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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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首先应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了解设计意图及要求,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对设计错误、材料代用、合理化建议及在施工中在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时,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习惯上,局部变更,不影响工程预算的,一般可由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协商,并作出变更记录;对重大变更,还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正式变更设计文件。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对新材料、设备的应用,其产品必须具有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合格文件及检测报告,并经科学论证和试用后方可推广。
对工程施工所用管材、管道附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有异议或外观存在明显缺陷,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应积极鼓励新材料、设备的应用,但考虑燃气行业的特点,其推广应用必须具有科学性。除产品必须具有法定部门(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合格证及检测报告,还必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其产品在燃气工程中应用的可行性。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程的各个阶段,应对材料的质量认真把关,防止不合格品进入安装阶段。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国家对工程施工已发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各个地方政府往往又根据当地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工程项目各方应制定有效措施,并遵守这些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
求。
工程施工及验收可能涉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应遵守。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施工放线工作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施工测量应准确。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
核实开挖沿线的其他地下设施,向规划部门或其他市政单位咨询有关设施情况。对有可能受施工影响的设施,应弄清其位置坐标,情况不明时,可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对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自行改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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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市政设施的位置,包括施工时移走,施工后恢复,也应得到有关单位的同意。施工中对其他市政设施的保护方案应与有关单位协商,特别是通讯、电缆、各类市政干管等。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在城市敷设燃气管道,时常会穿越给水、排水、电缆、热力等其他市政设施,应注意对其保护,在沟槽开挖的过程中及时支撑。
2.1.5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 在管道安装及回填前应及时清除沟内积水,以防管道飘浮。沟内积水,还会影响验收工作。
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2.1 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在沟边无堆土时,设置安全护栏更为重要。安全护栏如采用绳索等不明显的材料时,应加设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设置警示灯、照明灯,但应起到警示车辆和行人的作用。 2.2.2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采用封闭式施工是值得推荐的方法,对安全、市容环境及施工管理等都有利。
2.2.3 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安全的人员。
安全措施包括为车辆、行人通行敷设的临时设施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应平整、牢固,并时常检查设施的使用情况等。
2.3 开 槽
2.3.1 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
采用切割机切割路面可大大降低对沟槽两边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的损坏,并且有利于路面恢复的质量和外观。
2.3.2 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当采用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宜为0.05~0.10 m ;当采用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不应小于0.15 m ;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
本条要求是为防止管沟超挖,管沟底部不平整。
2.3.3 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也可按下列要求: 1 单管沟底组装按表 2.3.3 确定。
表2.3.3 沟底宽度尺寸表
管道公称 直径 沟底宽度 (m) 0.6 0.7 0.8 1.0 1.3 1.6 1.8 2.0 2.2 50~80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0 1100~1200 1300~1400 2 单管沟边组装和双管同沟敷设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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