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细则
【篇一:行政处罚法基本制度】
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
1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制度中最基本的方面,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大都规定了行政听证、保障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缺陷是限制了行政听证的范围和作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实施领域,不适用于行政处罚设定领域,构成了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限制。
2主体认定制:行政机关是法定的处罚主体。所谓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指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资格和权能,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二是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担行使该处罚权而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据此,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对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一个原则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基本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
3种类设定制:《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 6个基本的处罚种类,在行政处罚立法中,除规定6个基本的处罚种类之外,还规定了其他的行政处罚,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为今后增设新的处罚种类提供法律依据,上述的6个处罚种类只是处罚的基本种类 ,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需要增设新的处罚种类则可依据该弹性条款的规定。二是避免与现行立法的矛盾,在现行的关于处罚种类的立法中,只要是法律、法规中确认的并且符合《处罚法》立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仍然有效。
4罚缴相分离制度: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调查与处罚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调查的客观性处罚的公正性,提高依法行政和卫生执法水平,特制定卫生行政执法调查与处罚决定分离制度。一、卫生行政执法调查与处罚决定分离是指在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调查程序与处罚程序必须分离,调查人员与处罚人员决定人员必须分离,以加强对卫生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二、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调查与处罚决定分离适用于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般程序。对于适用《行政处罚法》中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5政府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
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 6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篇二: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第二条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权限委托专职执法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行使。
第三条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将下列职权交由受委托组织办理: (一)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现场处罚; (二)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三)执行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
(四)执行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直属于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
(二)具有三名以上经自治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三)具备办公场所及办案所需的调查取证工具; (四)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书面方式对受委托组织进行委托,并载明委托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以及相关义务等内容。 委托书应当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受委托组织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执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第八条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对受委托的组织加强管理和监督。具体由法制宣传科负责实施。
第九条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受委托组织不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对其行使追偿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法制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行政处罚程序讲义(新版)】
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定。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一种即时处罚程序,也称现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情节简单,违法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 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但是并不意味着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不受限制,草率行事,所以说简易程序不可以简单行事,现在我就讲讲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一)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现场处罚的程序
1、表明身份,现场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