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质监[2003]4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03.25 【实施日期】1999.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 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 1 / 3
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
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26日 深质技监[1999]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锅炉司炉工人;
(二)锅炉水处理管理操作工; 2 / 3
(三)气体充装工及充装检验工;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 (五)锅炉化学清洗操作工。
第三条 凡在深圳市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高中文化程度;
(三)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四)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六)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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