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97587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李明舜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

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采取行政措施,强化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各级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一是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

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二是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三是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其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由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的实现。四是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五是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六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七是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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