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第二章

1. “Apple Wine”

答:我方应负责赔偿。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2. 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答:不妥当,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来交货。

3. 我国出口瓷器一批,凭样成交,合同规定复验期为30天,复验期内买方无任何异议。

答: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4.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答: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5. “海尔”牌彩色电视机,中国制造 答:5种商品品质的表达方法

6. 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

答:1、我国某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的责任。2、分析提要: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权及其物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处理的关键。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①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②过失划分原则。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关于棉布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质等损失均应由进口商承担,而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所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存在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为此,本案的一切风险损失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公司不承担退回全部成衣和重新交货的赔偿责任。 7. 我国某出口公司在伦敦商品交易会上和一英国商人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

答:对外销人员来说,这是一种无知行为。因为合同一旦签字即为买卖双方执行的依据。任何含糊不清的说法都可能造成卖方违约或极为被动,数量条款也是如此,必须明确度量衡制度。此案果然让外商钻了空子,后来外商来证即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按此照办将要多交大米160公吨折合美元49600。可见一字之差非同小可。

8. 假定某公司与客户成交羊毛150MT,公认回潮率16% 解:实际回潮率=(商品实际所含水分/实际干量) *100% =[(10-8)kg /8kg]*100%=25%

公量= 净重(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150*1+11%)/(1+25%)]MT=133.2MT 答:该出口羊毛的公量为133.2MT,即双方应以133.2 公吨结算。

9. 某单位对中东某海湾国家出口电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答:有问题——所谓“跟单信用证第600号文件“规定货物的数量可允许有不超过5%的伸缩,是指非以件数和包装计数的货物,即是指散装货物。而风扇是以件数或台数计量,所以不适用这个条款的解释。 10. 我国出口冻羊肉20公吨,400美元/公吨,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

答:(1)我们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因为单证不符。(2)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如果议付金额超出信用证金额,就会遭到银行拒付。在上述交易中,虽然合理规定数量可增减5%,但由于买方 在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没有响应规定约量,故而要遭银行拒付。(3)信用证是一个自足文件,在遭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时,出口方在发货前应要求进口方按合同规定修改信用证条款,或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和金额发货。

11. 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拉美某国购买12000吨小麦,合同规定在数量上可溢短装5% 答:可以避免。溢短装部分不采用合同价格,应采用交货时的市场价格来计价。 12. 买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同等数量搭配

答: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3. 某外商欲购我“永久”牌自行车,但要求改用“捷安特”牌商标

答: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14. 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剩余20公吨货物

答:从本案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视为违反合同。具体来说,卖方的错误有两方面: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塑料袋包装剩下的20公吨货物。 15. 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中包装条件规定 “麻袋装,每袋50 答:索赔合理。要严格按照合同中包装条款包装货物,不可更改包装方式,不可遗漏包装标志。 16. 我国某公司出口自行车整车10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对方开来信用证,包装条件为 答:C.K.D. Completely Knocked Down以全散件形式进口 第三章

1. 某商人出售一级大米200公吨,FOB成交,装船时检验品质符合合同规定

答:1、卖方不应对该损失负责,因为FOB项下,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只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2、由于FOB项下,买方要自行办理保险和支付保险费,所以应该由买方自己向保险公司获取赔偿。

2.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

答:按照《INCOTERMS2000》的解释,在FOB价格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本案中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摔破的,所以风险只能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得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而向卖方索赔。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3. FOBST成交---见ppt

4. 我国某公司以FOB宁波出口一批水产品。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

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

到,买方有无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5. 我国某公司以FOB宁波出口一批水产品。----见ppt 6. FOB合同,出售一批大米,合同规定:“2009年3月内装船

答:(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 7. 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因意外事故---见ppt 8. 若按CFR贸易术语出口,我方在货物装船后第3天发出货船通知---见ppt 9. 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答:以CFR方式成交的,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买方负责投保,风险划分的界线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发生的事故由买方负责。这是在航行中发生的霉变,买方可以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向卖方索赔(因卖方用的是一超龄服役的船,又因为船方在途中私自招揽货物,卖方又可以向船方索赔)。

10. 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有何区别?

答:实质性交货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待提交货。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在国际贸易中E F C这三组贸易术语就是象征性交货而D组要求的就是实质性的交货了 11. 我方某公司按CIF条件和美一公司成交一笔草帽业务

答:货物已超过装运港船舷,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但是CIF要求卖方在货物不迟于越过船舷前办理保险业务。所以可以要求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12. 某公司按照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

答: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12月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CIF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 12. 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

答: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在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的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2)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3)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13. 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答: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根据2000年《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14. CPT与CFR两种术语有哪些异同?

答:相同点: (1)CPT与CFR都为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2)卖方都要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 (3)风险转移都以交货义务的完成为转移。

主要区别在于: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CFR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不同:CPT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CFR交货地点在装运港。 (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CPT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CFR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15. 装运港交货与货交承运人两组术语有哪些异同?----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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