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查勘精要

二、查勘定损环节

(一)现场查勘人员在查勘前,应掌握被保险人的全部承保信息,包括特别条款、特别约定、缴费情况等;

(二)需要保留现场的,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好现场;对于能够提取受损保险标的样品的案件,应及时提取受损标的的样品,保留证据,以便需要时送交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如过火的钢铁产品、过水的食品、药品等;

(三)尽可能的收集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包括目击者证词、被保险人询问笔录、录象摄影资料等;对查勘中能确认的受损财产清单、损失数量或损失程度等内容均要求被保险人当场签章确认,作为以后理赔的依据之一,以免现场清理完毕后被保险人改变原有说辞;

(四)查勘过程中要注重对损失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反映和记录,注重证据和信息的收集,不要过早涉及赔与不赔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以免被保险人过早的不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帐册;

(五)要求被保险人尽快提供一次性受损财产索赔清单, 尽量避免被保险人不断追加索赔情况的出现;对于损失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事故,在初步查勘现场后,出具正式“保险财产损失核定清单”前,应要求保户先行提供“受损保险财产清单”,并签字确认,锁定受损范围,以避免在定损和谈判过程中陷入被动。

(六)当得知电力、电信等需要实行紧急抢修的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后,查勘人员应尽可能迅速抵达现场,获得有关损失的第一手资料。如果由于某些原因查勘人员不能及时到达,应向被保险人说明。在此之前可允许企业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先行恢复生产,但要求其务必保留好第一现场的照片。

(七)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现场查勘完毕后,查勘人员应在查勘报告中明确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由理赔中心最终决策。如超权限案件、拒赔案件的认定,是否聘请公估机构、检验代理人、技术专家等;

(八)需请公估行、理算人等中介机构协助处理的案件,首先要争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由保险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认可。

(九)查阅被保险人财务账册。 1、查阅帐目内容

固定资产出险需调阅被保险人出险时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以及资产卡片、原始发票凭证等;存货出险需查阅被保险人承保时和出险时的资产负债表、存货总帐、存货明细账、库存保管张、出入库单、车间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备查簿等。

2、索取账册应注意的问题

资产负债表及其它财务资料显示了一个企业的家底状况,企业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把整个家底轻易抖露出去的,何况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是对等的。在这样的关系下,如想及时得到报表,查勘定损人员在说话的语气上、时机上和场合上都必须做到有理有节,恰到好处时才能得到各类报表和单证,切勿以强硬的态度、上级的身份和查帐的口气来取得报表,如果方法不当,即便得到报表,也可能是为敷衍了事而提供与实际有出入的报表。

3、查帐步骤

(1)审核账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查看受损财产的账目资料,核实账面记录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金额等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被保险人提供的帐、表、卡和有关凭证应真实准确、关系一致,如果帐实不相符,则要进一步查看关联资料,查明原因。

(2)审核保险项目账面记载情况。弄清企业的资产项目中哪些是保险项目,其数量、价格和保额分别是多少。

(3)审核损失清单中损失标的的帐面记录情况。主要审核标的在企业账面中的归属,以便弄清损失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是否足额投保。

(4)编制查账记录。查账完毕后,必须要编写查账记录,就账

目情况、投保情况,即是否保险财产和是否足额投保以及具体承保比例等情况做出说明。查账人和被保险人财务负责人对查账记录应签名、盖章。查账记录作为查勘记录和理赔报告的附件。

4、查账技巧

(1)固定资产投保时的保险金额与承保时账面金额是否相符,在建工程、新增固定资产是否投保。将受损固定资产与会计固定资产明细卡核对,对账上有而未保的或账上没有的以及承保后入帐的应予以剔除;对照存货投保明细表进行核定,受损存货未在投保明细表中列明的不予负责;企业赊来存货只记录备查帐未计入相应账户,受损时则视为非保险财产。

(2)工业企业存货如按计划成本核算,在核定受损存货单位成本时,应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商品流通企业如采用售价核算,在核定受损库存商品单位成本时,应将售价调整为进价;对于积压时间较长的陈旧积压商品,还应考虑商品削价因素(其市场售价有可能低于成本价)。

(3)所有权已转移但财产并未转移的应属未保财产,存货中对款到但未发出的货物应予剔除。

(4)查账记录和所取得的查账资料应由被保险人签章确认,并将其附在赔案之中。

5、确定承保(赔付)比例

通过查账来确定保险价值,从而计算承保比例。

查帐时必须要将相关账目、保险标的类别一一对应,以便得出保险标的承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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