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监督站对验收进行监督。

一、验收条件

1、施工单位已按设计图纸完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内容; 2、施工单位已组织自验合格,并向监理(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监理(建设)单位已组织预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已出具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

4、根据工程需要基础(主体结构)可分阶段验收,除尚未到龄期的砂浆、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与结构抽检报告外(但应提供砂浆、混凝土试块的检测委托单,核查试块留置数量就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其她资料应齐全,并经监理审查合格;

5、具备结构抽检条件的楼层,应经检测单位抽检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3天向监督站提出书面申报(详见表B-2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申报表、表B-2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申报表);

2、施工单位报送施工技术资料,建设单位报送分部工程验收实施方案,经监督站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

3、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监督站对验收进行监督。

三、分部工程验收形成的资料: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见表B1-10,主体结构

分部工程见表B1-11);

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表B-14); 3、《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表B-2); 4、《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签到表》(表D-5)。 四、应注意的问题

1、未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主体结构施工;未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到监督站办理工程结构备案手续。地基与基础分部未办理备案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验收;主体结构分部未办理备案的,不得进行初步验收。办理结构备案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见附表2。

五、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

监督单位人员:(项目监督负责人、监督员等不少于2人); 建设单位人员:(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等); 勘察单位人员:(勘察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人员:(结构专业设计人员必须参加,建筑、设备专业视情参加); 施工单位人员:(企业领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必须参加);

监理单位人员:(总监及土建、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以上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否则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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