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知发法[2010]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0.08.23 【实施日期】2010.08.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

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知发法〔2010〕72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落实《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现将制定的《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反映。

今年省级试点单位的认定,请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申 1 / 3

报,并将申报材料于9月3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省知识产权局联系人:冀瑜

电话:0571-87054054 传真:0571-87056402 E-mail:jiyu@zjinfo.gov.cn 省商务厅联系人:丁书锋 电话:0571-87052738(兼传真) E-mail:dingshufeng@tsinghua.org.cn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根据《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以下简称省级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工作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社会监督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通领域单位是指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商贸服务企业、商场、超市、各类商品或产品的专业市场等单位。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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