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建筑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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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业建筑防火规范

篇一:上海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xx〕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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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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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

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面积大于1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当必须合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 2.2.3除面积小于100m2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 2.3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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