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ⅩⅩ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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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启动标准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总指挥职责 2.3 专业处置组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3.2 应急处置

3.3 特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4 应急结束

4.1 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4.2 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 4.3 以现场总指挥和专家确认认定应急救援结束。

5 附则 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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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302号令《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市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上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4 启动标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启动本预案:

1、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3、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4、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由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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