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薪酬比较分析
[摘要]: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何香久关于“上调公务员工资”的建议引来一片热议。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本身是公务员管理的一个内容,目前公务员工资是2006年公务员法出台后实施的,而公务员法对工资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在日本,日本公务员主要包括教师、医生等在内的广义公务员范畴,广义公务员内的各子系统薪酬及较之外部各阶层薪酬的定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经过从公务员立法、薪酬结构、薪酬制度、薪酬决定结构、考核制度与奖惩制度、公务员财产的申报制度方面来比较中日公务员薪酬,以期从中获得对我国公务员薪酬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 ] 公务员 薪酬 中日 比较
一、中日公务员薪酬制度比较
1、法律依迄今为止,公务员薪酬的基本原则
日本 1947年 据尚未以法
式系统呈现
中国 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来,因此我
表1 中日两国公务员立法依据 颁布时国别 间 《国家公务员法》 法律名称 据;我国制度和依律形
1961年 《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法》 出国在
公务员薪酬的设计、调整、福利上都缺乏法律依据,仍相对处于滞后状态。从表1可以看出,日本有关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早在1947年就已经颁布,并且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 2、薪酬结构;在中国,公务员工资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基本工资,二是津贴,三是补贴,四是奖金。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也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津贴由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构成,其中地区津贴又包括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基本上主要由当地或者单位具体制定或申请,所以实行规格不一定统一,差异性由于地方和单位的不同也会很大。奖金实际上是指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公务员均可享受。而在日本,公务员工资由月工资和夏季、年终两次奖金构成。月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各种津贴,如与职务相关、生活相关的,还有类似“栓心留人”的津贴,地方公务员有专门的偏僻地区津贴。根据人事院最新数据,国家公务员不含加班补贴、通勤津贴的月工资中基本工资约占83%,各项津贴占17%。与我国公务员薪酬结果所体现不同的是,津贴、补贴和奖金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
3、薪酬制度比较;日本于1948年12月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第28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应根据其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及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人事院有义务就这一变化进行调查并向国会提出劝告。”基于此,建立了以“工资劝告”为核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这一制度将公务员工资的最终决定权归于国会,认为公
务员是基于向全体国民提供服务而从国民缴纳的税收中获得报酬的,因此,其工资水平的确定及调整应当由人事院提出请求,经代表国民意志的国会讨论表决批准,才可实施。
我国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调整,一般是经由国务院来决定的,就像比赛当中主办方即使裁判员也是运动员一样,所以,国务院作为公务机关是不能调整公务人员的工资的,这样无异于自己给自己加工资,这不合理。在我国,是基于对不同职位、学历、职业、年龄人员的工资进行抽样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总体比较研究,从而形成调整请批报告,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 4、薪酬决定机构与确定方式;建立在科层制基础上的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以职位序列进行薪酬管理,这种薪酬制度仍是以“官本位”为依据的,它操作简单,管理成本较低,同工同酬,忽略了公共管理问题的复杂性,领域不同,专业不同,岗位不同的特点,其直接导致结果就是官本位和效率低下。而日本实行的是年序工资制,即实行职务工资,而职务工资又是以年资来晋升的,基本上是以职务和年资为主的工资制度。体现了不同职务、级别、类型的公务员工作的方式不同、性质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在薪酬管理上,保持了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较之日本明确清晰的基本薪酬、津贴奖金比例范围而言,中国的公务员薪酬比例范围却没有明确统一的比例,导致随意发放公务员津贴现象普遍,公务员薪酬高低不均。 5、考核制度与薪酬奖惩;由于中日两国国情及公务员制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日两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也存在差异化,我国在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