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XX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 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 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 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 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 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 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 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 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宁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 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该凭证应列出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应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时间。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作为申请受理起算日期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受理通知书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通知内容。

受理通知书上核定的受理日期是计算行政许可法定时限的起算依据。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记录,是核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 出具的文书。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必须由两名(含)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进

行,现场核查内容记载完整,包括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核查内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合理布局等)、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及核查对象周围150米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等。 “现场核查笔录”应交申请人审阅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申请人不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如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时出具的文书。

该文书内容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许可申请人名称及申请许可的时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期限;告知书应有被告知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陈述、申辩期限一般为3日。

应有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

利害关系人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围限定在申请人周围150米范围内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第十五条 陈述申辩通知书是指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通知举行陈述、社辩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书。

内容主要包括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辩法律依据、陈述申辩日期、陈述申辩地点、陈述申辩要求、申请人签收陈述申辩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期间,对组织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真实情况完整的书面 记录。

第十七条 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审批表,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时,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承办机构将审查意见呈报行政主体主 管领导审批,必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未经审批不能出具《行政许可决定 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文书还同时适用于同意或不同意新办、变更、延续、 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

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延续申请表,延续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十日,并填写延期办理审批表,审批后下发行政许可决定。

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许可事项内容、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延长的具体期限;并由申请人(代理人)在存根联上签名。

第十九条 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事项、(申请类型、许可证样式); (三)告知内容(事由、日期); (四)行政机关印章;

第二十条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主 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拟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四)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告知日期。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 事先告知书》。行政机关在拟作出不同意予以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之前, 也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

(二)告知内容(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应说明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程序、 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采纳与否等);

(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

(四)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对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的,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参照第十九条规定。

作出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申请表、不予变更申请表,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决定书,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注销的文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证人基本情况记载(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样式、许可范围);

(二)告知内容予以注销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

(四)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撤销决定书,是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文书,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听 证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 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所有证据必须质证并在该笔录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 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方可代表申请 人签署相关文书,同时在相应文书中注明身份。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统一使用A4纸,页边距为: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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