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方法的分类

评标方法的分类

目前,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不尽相同。如: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三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四种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除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和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外其他法规均规定还可以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认真分析比较这些评标方法,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不一致,但实质内容却相同,作为国家法律或者部门法规,应将其统一归纳为一种评标方法;而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完全相同,但含义却有着本质区别,也应该站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统一的高度予以区分。

以上这些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应该归纳为如下五种: 一是综合评估法(也可以称作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叫做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叫做综合评分法,其他规定中叫做综合评估法。

这些评标方法,虽提法有一字之差,但均是对价格、技术、商务等条款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与否,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应该归纳为同一种评标方法。 二是最低评标价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和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都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这三部委法规的提法虽然完全相同,但含义却大不一样,评标价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着本质区别。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和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含义相同,都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强制标准条款,即规定了关键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如果关键条款有一项偏离将导致废标;在关键条款均满足的情况下,对非价格因素,如对一些非关键的技术、商务条款的偏离,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投标报价,然后将投标报价和所有偏离所换算出的价格相加之和,称作评标价,以评标价格的高低为依据,确定中标人。

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是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复核,如有计算错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减去暂定金等非合同因素价格,所得的差称作“评标价”。按此“评标价”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很大程度上,此种评标价方法与其规定的“合理低价法”或其他部委法规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相同之处,均是对技术、商务等非价格因素进行评审,如果技术、商务等条款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么就近按投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低于成本的除外)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所以应该将

其归为第三种评标方法,即: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另外还有第四种“性价比法”和第五种“双信封评标法”,此二种方法完全不同于上述三种评标方法,法律中都有具体定义。

处理综合评分法运用中的三个难题

难题一:价格分值难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价格分值占货物项目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30%-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10%-30%。也就是说,在货物招标采购项目中,价格分值在1/3至2/3之间浮动,这对基层招标采购单位来说,确实是不容易确定。 总结大多数招标采购单位的做法,是这样来确定的:

(1)查阅政府采购档案等相关资料,凡政府采购中心留存的政府招标案例中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且实绩是成功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也都基本满意的,就参照其价格分值确定,或进行适当微调。

(2)不能查阅到相关数据,就通过分析其项目的性质来确定,凡其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比较明朗、技术标准相对统一,越接近通用项目的,则其价格分值也就越高,是货物项目的可定为60%,是服务项目的可定为30%,以此类推,项目性质越不明朗,通用性、标准性越差的就分别定为30%(货物项目)、10%(服务项目)。

(3)若通过分析其项目性质仍不能确定的,就结合两方面的意见确定。一方的意见是采购人的意见,另一方的意见是专家的意见。若采购人不看重其价格,认为价格分值可定为60%,而专家认为不能将其价格看得过重,还要重视送货方式和售后服务,认为其价格分值可定为40%,则就取其两者的平均值50%。 难题二:技术指标优劣不能定怎么办

现实中有时也遇到这样一种情形,招标采购单位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后出现了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几个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可是,有时有的招标采购项目技术标准不明确,投标单位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无法排定,也就是说,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几个单位,技术指标分数也都一样,那怎么办?依笔者之见,确定的方法是按综合评分法中各主要因素权重值的先后顺序,依次从中找出得分高低的先后顺序,然后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例如,某招标采购项目的各主要因素权重值的顺序是这样排列的:价格0.32、技术0.31、售后服务0.14、财务状况0.11、信誉0.10、业绩0.09,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0.05。则得分且招标报价、技术指标相同的,按售后服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若售后服务得分再相同,再按财务状况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此类推,从中找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顺序,从而确定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难题三:“倾向性问题”怎样避免 在招标采购实务中,许多同志有这样的感受:如果把技术指标写得十分详细,或增加某些指标的分值,很利于专家评标,但遭到供应商的质疑,说招标带有“倾

向性”或被说成“量身定做”;如果指标太糊涂,专家有意见,认为不便于具体评标,采购人也会说,这样容易采购到不合适的商品。

那么,如何能避免“倾向性”,而又能保证买到合适的商品呢?其避免的做法是:

(1)技术指标应尽量选用标准指标,不少产品(商品)有国际通用标准,国家级(部级)标准、省级标准等,则在招标文件中应百分之百地选用这些标准指标值,既不可违背,也不可模糊,更不可标新立异,另立招标采购单位自行制定的技术指标值。

(2)实质性技术指标应详细但不能独选其一,非实质性技术指标则不能详细。但不能不好操作。如某单位招标采购一批木质办公家具,材质属于实质性指标,应具体明确楠木、檀木、水曲柳等一类硬质木材种类,而不能单独明确水曲柳木材家具为本次招标的必选项木质家具,除此以外的硬质木材不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同样,家具的产地属于非实质性指标,就不能详细规定限购范围为本省、本市等。

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地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相互间保密,不得串通或做任何记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实践证明,只要做好上述这三条,就能避免“倾向性”。另外,据有关媒体报道,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为防止出现倾向性问题,提出了“密闭式评标法”,即专家在投标文件被部分密封的情况下评标。他们认为这种办法对去除倾向性有一定的助益。

评标方法的比较、选择和适用范围

各部门法规规定了不同的评标方法,也原则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就各种评标方法而言,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和适用性,换句话说,都有各自的优点和适用范围,很难比较出哪一种方法更科学、合理,同时,也无法制定出一种适合所有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 例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叫做合理低价法,主要是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方法相对简单,但什么样的低价合理,多少的报价算是低于成本,国家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而且有些项目也很难计算其成本,评委在评标时很难予以把握。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招标机构都会遇到过这种情况: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有一些投标人故意把投标价报的很低,甚至低于成本,以谋取中标。如果评定他们中标,那么他们的利润就会很少,甚至亏损,但是,他们明知如此,为什么还会采取此种“策略”呢?是因为他们一旦中标,就会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合同的履行,迫使招标人提高合同价格,或者,再以次充好、降低成本,以达到盈利之目的。

一旦评委评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不予中标,他们会不承认报价低于成本,有时会提出质疑和投诉,严重影响和干扰评标工作。而所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投标人无理投诉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所以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有时也会给招标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再如,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招标普遍使用的评标方法。商务部13号令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分法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