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质量控制探讨
[摘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法庭审判的法定证据之一,其优劣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法庭审判的公正。对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控制必须贯穿于整个鉴定实施过程,选择合适的人员是前提,收集真实的证据是基础,运用正确的方法是关键,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是保证。本文基于上述四个方面着力论述如何提高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
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指鉴定工作完成的好坏程度,对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影响。正确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够为司法审判提供客观、真实、有效的依据,提高其办案效率,保证其办案质量。不恰当的鉴定结论会导致司法审判有失偏颇,损害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会影响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评价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应当考虑:其一是,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资格,其相关业务能力是否扎实,委托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其二是,鉴定过程中,是否自始至终都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应该执行的鉴定程序是否都已认真执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是否实施了替代程序,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真实,其取得是否合法,鉴定方法的选用是否是最适当的;其三是,鉴定结论是否超出了鉴定范围,是否回答了法律定性问题,
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唯一性,是否经得起法庭质证。 当前,由于我国对司法会计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所以在司法会计鉴定的实务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其一,态度不端正,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认识到司法会计鉴定的重要性;其二,鉴定人资格及鉴定机构主体资格的认定不明确,导致从事该行业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三,鉴定证据质量不高,合法性不强,有时出现用本身就有待验证的证据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依据的情况;其四,鉴定程序不规范,对于鉴定方法的选用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导致出现同一案件,不同的人鉴定就有不同的结论,令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其五,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
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控制,必须贯穿于司法会计鉴定实施的全过程,包括选择合适的人员、收集真实的证据,运用正确的方法和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等;进一步具体地讲,选择合适的人员是前提,收集真实的证据是基础,运用正确的方法是关键,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是保证。
一、选择合适的人员是前提
司法会计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依法独
立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选择合适的鉴定人员是开展鉴定工作的第一步,是提高鉴定质量的前提。
合适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要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这是最基本的必须要遵守的一个标准,否则鉴定结论的使用者就有理由怀疑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正确性。第二,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在满足第一个条件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应根据涉案单位所属行业性质、其内部的会计规章制度以及需要鉴定的财务会计资科,来选择实施鉴定的人员,这些人员要求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并对侦查学、证据学等相关法律非常了解。第三,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司法会计鉴定人应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品德素质,为人正直、诚实,值得信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和合法的原则,开展工作时能够做到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会因个人好恶而影响其分析、判断,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报告,能够对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案情保密,不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四,具有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独立性是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根基。选择的鉴定人应与涉案双方无任何利益关系,能够独立地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实事求是地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