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

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粤民安[2013]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7.22 【实施日期】201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 2013年7月22日以粤民安〔2013〕29号发布 自

2013年8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2011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广东省安置和 1 / 2

广东省内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民政部审批后,由广东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广东省安置和广东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安置的,由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后下达计划。

选择自主就业且在广东省同一地级以上市内跨县(区、市)安置的,由安置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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