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以及在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就履行义务而言,主要包括前契约义务、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三个方面的内容。

前契约义务,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对方利益及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违背前契约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法理上也称作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等条款,对前契约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契约义务,指依照《合同法》第60条、第119条等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承担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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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契约义务,指依照《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法理上称作后契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仅在总则中将诚实信用原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且在分则的许多规范中都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作为一名审理经济合同纠纷的法官只有正确的理解和全面地掌握好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更好地去辨别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维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为法官提供了一个解释合同、裁判案件、解释法律的标准,特别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解释合同、解释法律、裁判案件。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为法官在适用法律上,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对变化的情况一一作出预先的规定,在遇到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法官可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标准,去评价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裁判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授权条款,是立法者的有意安排,授权法官遇到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时,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去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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