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要求,为加快打造一批体现河北特点、引领带动区域发展的特色小镇,助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城乡统筹发展,推动美丽乡村和旅游强省建设,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产业定位:特色小镇要聚焦特色产业集群和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兼顾皮衣皮具、红木家具、石雕、剪纸、乐器等历史经典产业。每个小镇要根据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明确一个最有基础、最有优势、最有潜力的产业作为主攻方向,突出“一镇一主业”。
(二)规划布局:以现有城镇、景区、产业园区为依托,根据产业和人口聚集发展趋势和连片开发条件,合理确定规划布局。一般位于城镇周边、景区周边、高铁站周边及交通轴沿线,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严格划定小镇边界,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小镇规划要注重特色打造,突出“一镇一风格”。
(三)有效投资:三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金融、科技创新、旅游、文化创意、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放宽到不低于15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第一
年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四)功能定位:立足特色产业,培育独特文化,衍生旅游功能以及必需的社区功能,实现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有机融合。一般特色小镇要按3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4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建有特色小镇公共服务APP,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加快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
(五)运作方式: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特色小镇要有明确的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尽可能采取企业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的发展模式。政府引导和服务到位,统筹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等方面工作。
(六)综合效益:创建过程中能够带动和形成大规模有效投资,建成后能够创造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营业收入,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
(二)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
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
(三)业主情况:简明扼要说明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公司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四)扶持举措:特色小镇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支持申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五)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特色小镇。 (二)申报时间: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1次。
(三)申报数量:总体上坚持上不封顶,不平均分配名额。为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每个县(市、区)每次申报数量为1个,最多不超过2个。
(四)申报方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愿提出申请,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甄别筛选,整体排序后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五条 审核程序
(一)审核分类:根据规划建设工作深度和实际进度,每批次分创建类、培育类两类审核确认。
(二)部门初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各市申报材料提交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提出审核、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