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 - 图文

限制。 总之,将纺织品贸易全面纳入GATT的自由贸易原则之下而制定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与原来的《多纤维协定》相比,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新协议使中国压抑多年的生产优势将得到发展,也将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也要知道,该协议毕竟是妥协的结果,在许多方面仍存有较大的贸易保护痕迹,也与我们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实施中也在遭遇各方面的压力与障碍。

四、配额解除对中国纺织业的影响 有利影响:

1.配额限制减少,出口可能增大,就业机会增多 2.有利于降低出口成本

3.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有利于技术进步,实现产业升级 4.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参与规则的制定 不利影响:

1.配额减少缓慢,加之其它贸易壁垒的出现,出口增加有限

2.由于市场开放,进口的压力增大,国际竞争日益激烈,落后行业将被淘汰 3. 一些区域性贸易协议,将对中国的出口纺织品形成排斥

§4.2 农产品贸易规则

世界农产品的贸易争端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等几个发达国家之间。特别是美国与法国。法国依靠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竞争力增强。而美国与加拿大联合应对挑战,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欧间的贸易战愈演愈烈。

1 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主要依赖出口价格补贴扩大出口,其次是利用高关税和数量限制进口;发展中国家高关税限制进口

2虽经多次磋商,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进展缓慢,因GATT原有规则主要禁止针对工业品实施补贴,而对农产品网开一面 3 乌拉圭回合之后,受损严重的小国组成凯恩斯集团,敦促美欧及早达成农产品解决方案,这成为农产品协议签订的背景 为何各国都保护农业?

农产品不同于普通产品,出于经济、政治及国家的安全方面的考虑,各国都重视对农业的保护,农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源远流长。

? 农产品供给弹性低,“恩格尔系数”的含义 ? 农业严重地受自然制约,具有弱质性,“谷贱伤农” ? 农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基础 ? 政治选举的需要 还有其他原因:

? 工业发展越快,农业的比较优势丧失越快 ? 土地的不可转移性以及功能转化难度大 ? 农民成为少数团体更易团结

? 发达国家有能力保护成为少数的农民

《农产品协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 AAG 》的产生

在狄龙回合(60-62)就已经开始,但没有正式列入议程。肯尼迪回合(64-67)虽然列入议程,但仍收效甚微,反而使区域贸易保护主义得以强化。东京回合(73-79)仅达成了牛肉和奶制品两个协定。乌拉圭回合(86-93)农产品成为主要议题之一。谈判主要在美国、欧盟、凯恩斯集团三者之间进行。

《农产品协定》的主要规定

协定含序言、正文和附录三部分,正文21个条款,附录5个。分四个部分 一、市场准入

1.非关税措施关税化

农产品中有大量的非关税壁垒,协议要求将此都转为同等保护程度的关税措施,作为扩大市场准入的前提,这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透明、公开的市场体系,增加各国政策的可比性,也便于WTO对其成员实施监督。但各种对于大米的特殊规定,可以延迟关税化的时间。作为交换条件,该国须在市场准入方面做出让步。即所谓的“大米条款” 2.削减关税税率

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在6年内(1995年-2000年)平均削减36%的关税,每项产品至少削减15%; 发展中国家在95年起10年内平均削减24%的关税,每项产品至少削减10% 3.保证最低的市场准入量

考虑到非关税壁垒关税化后,将大幅提高关税水平,因而协议要求各成员要保证一定的进口量,以维持和扩大现行市场准入。

已关税化的产品,当基期的进口量不足其国内消费量的5%(发展中国家为3%)时, 应建立最低进口准入机会,以保证达到这一数量。如已达到的则继续维持。

对于暂时未关税化的农产品,实施期的第一年,发达国家要保证相当于其国内消费量4%的进口量,至实施期末要达到8%。 发展中国家则分别为1%和4%。如日本和韩国的大米即作此安排。 4.特殊措施

允许一些国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暂缓实施关税化。有些国家长期实施非关税壁垒,立即取消有困难,如果1986-88年的进口量不到国内消费量的3%、不支付出口补贴、且未采取有效的生产限制措施,凡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发达国家,其农产品市场准入量从第1年的4%扩大到第6年的8%,则在6年内可不实行关税化。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市场准入要求是从第1年的1%扩大到第10年的4%。 5.特殊保障条款:当某种农产品进口突然增加或价格剧跌到一定限度时,允许进口国对该产品增加一定的附加税。

衡量标准有数量触发和价格触发两种:

数量触发指当某年度的进口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时,该国即可动用该条款。但税额只能达到约束税率的1/3,且加征期以当年为限。价格触发指当进口产品价格下降且低于基期进口价格平均水平的10%时,可动用此条款。 二、 关于国内支持的规定

1原则上要求各成员必须承诺减少针对国内农产品生产者的各种支持,以消减国内农产品价格的扭曲。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牲畜数量补贴、面积补贴、种子补贴、肥料补贴、灌溉补贴等。以1986~1988年的支持水平为基数,自1995年起,发达国家在6年内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削减13%。

2微量允许:对具体农产品的支持,只要其支持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总产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按照入世协议中国为8.5%),就无需削减其国内支持。 三、出口竞争承诺

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协议规定各国要以1986~1990年的平均值为基数,逐渐削减,以建立公平的农产品市场

发达国家在6年内削减36% 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削减24% 三、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

协议允许各成员方保留基于维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为理由的限制进口措施。这类措

施一般通过进口国的严格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来实施。但应杜绝主观武断和不公正的歧视,并且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4.3海关估价规则

海关估价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际价格进行估算的一项业务。通常也称作完税价格,即商人自己提交的原始价格,不一定是海关计征关税的价格基数。夸大进口产品的价格,既可以多征收关税,也能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这就形成一种典型的海关行政壁垒,由于各国的海关估价制度存在差异,确定价值的依据和标准不统一,于是东京回合谈判(73-79)试图统一标准,制定了《海关估价协议》,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又对此重新审议,形成1994年《海关估价协议》 。

一、海关估价的原则与性质

1. 要体现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估价制度 2. 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准,与进口商向出口商实际支付或应该支付的进口货款价格相一致 3. 海关估价的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

1.进口商品成交价格,指货物由出口方销往进口方时的实付或应付价格,海关估价可在此基础上予以调整。可以加佣金费、包装费、各种辅助工作的花费、专利费及许可证费等 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如不能按上述价格估价,就应以已经确定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 替代。相同商品应是各个方面都相同的产品,即物理性质、质量、信誉等。

3.类似商品成交价格,如仍无法确定完税价格,则应该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完税价格。类似商品是指与被估价商品同为进口品、大致在同一时间内出口到同一地区、在同一个国家生产且由同一生产商生产。其构成、材料和特点与被估价商品相似,或者功用相似,在商业上可以互换。

4.扣除价格法,应税的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扣除利润、关税和国内税、运输费和保险费后的价格。

5.推算价格,利用被估价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利润以及各个环节的相关费用来估算 6.其他合理办法,如果以上方法都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使用合理方法。即允许进口国灵活采用其他的一些可行方法来处理,只要不与现行原则有大的冲突。 三、进口商的权利

进口商除了在海关估价的过程中享有与海关协商的权利外,还有以下权利:

1 在估价可能发生延迟时,进口商有权从海关处撤回进口商品,但应交付足额的担保

或押金,用以支付该货物的关税

2 有权要求海关对其获得的任何机密材料保守秘密

3 有权就海关做出的决定向海关内部的独立机构,或司法当局提出上诉,而不必担心

惩罚

四、海关估价的管理机构 1. 海关估价委员会

1)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 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

1)由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设立 2)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

3)非世贸组织成员但为海关合作理事会成员的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 4)海合理事会秘书长可以邀请其他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 四、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1)发展中成员可以推迟5年施行 (2)还可以提出延长适用期的要求

(3)可申请就某些条款提出保留意见或采取较为灵活方式实行

(4)呼吁发达国家和海关合作理事会等国际机构为发展中成员提供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

§4.4 进口许可程序规则

一、《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出台的背景 1.《进口许可程序协议》《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 AILP 》是政府向进口商签发的一种进口许可凭证制度。一国政府出于贸易统计的需要,或是为了对某些商品实行禁止、数量控制及规模限制,或限定从某些国家(地区)的进口等,都可通过该规则达到目的。

2.制定此规则的目的是防止进口许可程序演变为对一般或特殊来源的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的手段。确有一些成员任意决定许可证的类别、范围与方式,或用极为繁琐的审批、发放程序来延缓从其他成员进口产品的情况,使许可证制度逐渐演变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 3.为了消除进口许可证使用过程中的消极作用,经磋商,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进口许可证涉及申请、审查、颁发、使用、效力、撤销和废止等方面。 二、主要内容 1.总则

1)强调进口许可程序不应成为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应简化各项与此有关的行政管理程序及惯例,并使之公布于世,以保证公平、平等地适用及施行此类程序和惯例,同时也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定的贸易、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

2)进口许可程序的管理应是“中性的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要事先公布有关申请手续的规则及其他一切资料,如申请人资格、管理机关、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清单等。 3)进口许可程序的管理机构只能由一个行政机构归口管理,最多不超过三个行政机关管理 2.关于自动进口许可证

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为自动进口许可证。所进口的商品也必须是自由进口商品。此时,行政部门不得使用任何处置权,拒绝签发许可证。具体规定如下:

(1)履行了进口国法律要求的,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产品的进口业务的任何个 人、商号或机构,均有资格申请和取得进口许可证。

(2)在海关结关放行货物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书。 (3) 如果递交的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就应在管理可行的范围内收到申请后立即予以核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多以10个工作日为限。

3. 非自动许可证 根据许可证申请能否自动获准,可分为自动与非自动许可证。后者多与一国的或明或暗的商品种类限制、国别限制及数量限制有关。

? 强调除实施许可证限制本身造成的影响外,非自动许可证不应对进口产生其他的贸

易限制与扭曲。

? 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成员方提出资料请求,则有关成员应予以提供,包括各项行

政的管理、最近时期进口许可证批准程序、许可证在成员间的分配等。

? 各成员方应向其他成员方和贸易商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便他们了解发放及分派许可

证的基础条件。

? 凡符合进口成员方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和机构,应具有申请和获得进口许可证的

同等资格。如果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申请人有权要求将其原因告知,申请人也有权根据进口成员方的国内立法或诉讼程序提出上诉或要求复查。

1) 除进口成员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进口许可证签发机构应尽快办理有关申请。若按先来先办原则,应在收到申请后即予以考虑,办理许可证时限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

办理时间亦不应超过60天。

2)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合理,不应以许可证的长短来阻碍货物进口。 3) 在实施配额管理时,不得阻碍已发放的许可证允许的进口。 4.建立进口许可证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监督《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执行并对成员方进口许可程序进行审议,协议要求应至少每两年审议一次。

各成员方在制定进口许可程序或对进口许可程序进行更改时,应在60天内将公布的内容通知进口许可证委员会。

中国遭遇反倾销及特殊保障调查大量增加 1.从1995年至2005年,中国已连续10年成为全世界反倾销头号目标国,共遭受反倾销390起。据商务部统计,当前世界每7起倾销案就有1起是针对中国的。

2.而且发展中国家不断对中国提出反倾销,涉及到的国家遍及亚非拉三大洲。从1979年到2003年底,对中国反倾销的国家,依次是美国(105起)、欧盟(98起)、印度(71起)、阿根廷(40起)、澳大利亚(39起)。在这一时期,美国是对中国实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但从1995年到2003年底,这个排序则为印度(60多起)、美国(40多起)、欧盟(41起)、阿根廷(39起)、南非(10起)。

3.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的倾销指控不仅仅数量多,而且力度与发达国家比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如2005年5月18日印度对从进口中国的绸缎发出反倾销立案公告,涉及金额1.8亿美元,为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纺织品发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而由土耳其等国首倡的旨在要求世贸组织继续对中国纺织品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伊斯坦布尔宣言》迄今已经鼓动了45个国家的90多个专业组织在上面签名,其中发展中国家就占了一半以上。墨西哥更是曾经创造了国际贸易史上绝无仅有的奇闻—对中国商品征

收高达1105%反倾销税率 。 中国为何容易成为反倾销的对象

1 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既有对方的因素,也有中国自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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