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种子

【发文字号】湘农业发[2009]7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9.05.04 【实施日期】2009.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湘农业发〔2009〕79号)

各市州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子市场主体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4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厅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核机关应对申请企业 1 / 2

进行实地考察,对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条件逐项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批

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形成实地审查报告,作为是否批准发证的依据。实地考察和审查时,应对申请企业的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等进行账、物核实,对申请企业的验资报告,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进行原件核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严禁越权发证、不按规定的程序发证。 二、严格执行办证条件

《种子法 》、《湖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4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GB/T3543《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等技术标准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详见附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降低标准进行审核、审批。申请企业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种子技术人员资质应经规定考核机关考核合格并进行定期审查方为有效。 三、加强对发证企业的监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许可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企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我厅将依法撤消其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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