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若不符合岗位要求,由部门负责人向人事部提出辞退的理由,经人事部核实后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若试用期内达不到部门用工满意程度,可延长试用一个月后再次考评,若仍不满意,由部门负责人向人事部提出辞退的理由,经人事部核实后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评通过的人员,由人事部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理转正手续后的员工为公司正式录用员工,人事部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招聘纪律
第二十七条 未经总经办批准,擅自录用员工,其招聘录用的相关程序视为无效,人事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计发薪酬。新聘人员一律予以辞退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员入职及转正日期均以总经办签发相关通知单日期为准。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如属下列情况,正式录用时需总经办决定: 1、公司员工的直系、旁系亲属、三代姻新以及未婚夫、未婚妻等。 2、公司副经理级以上岗位的同学、同乡、前任单位的同事关系。 3、各级部门负责人推荐的人员。 4、原为公司员工,后因故离开公司者。
第七条 附 则
第三十条 总经办招聘人员对每次招聘工作进行评估,并逐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招聘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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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享有充分用人自主权,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及其择业权,根据《劳动法》和配套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集团公司分公司总经理、高级管理岗位应有董事会聘书。
第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有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的权利;有享受劳动保险和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有承担、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有维护公司利益和信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有服从公司分配、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和临时工作任务的义务;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作为本公司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二章 签订、主要内容、期限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均以书面形式订立;员工与公司签订,应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员工和公司各保存一份。
2、合同签订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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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职能部门 管理班子 组织部门 总经办 总经办 存放地点 人事部 人事部 人事部 人事部 事业部、二级公司 (主管除外) 各事业部 员工 二级公司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 必备条款:合同期限、试用期限;生产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约定其他内容。
3、 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按照公司“薪酬体系”在合同中确定员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有获得调整工资、晋级奖励的权利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待遇。具体内容见公司《劳动合同》模版。
第八条 公司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未宣布废止时依然有效,员工必须遵守。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培训合同》三种。不同类别,不同级别人员根据公司规定,签订不同形式及年限的合同。
委任类别 层级 时间 配管理人套员 类 总监级 经理级 副总经理级 2个月 1个月 3年 签 培训需签 补贴人员需签 才签订 总经理级 时间 试用期期限 保密协议 培训 合同 服务 合同 竞业禁 止合同 参加公司出资享受公司特殊特殊人第8页 共34页
副经理级 2个月 1个月 主管级 三星职员 一般职二星职员 员 一星职员 1个月 1年 签 2年 签
第十条 公司原有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其他新进公司的员工均实行试用期。
第三章 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因工作需要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协商一致同意的,可续订合同,并下达员工本人《续签合同通知单》,在一周内办理续签手续。协商不一致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日下达员工《合同终止单》,可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因工作需要,经营发生变化、内部改革等情况需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时(除经劳动鉴定不能从事者外),员工必须服从,按规定办理有关“异动”手续,员工要求调换工作岗位时,按规定程序经公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按国家省市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员工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的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外,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或与对方协商,凡属应协商解除的,双方在三十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答复。辞职申请书必须用人单位或职能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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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给予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按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于劳动关系一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一方造成损失的,可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员工除劳动合同规定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依据《劳动合同》之相关条款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员工将视情节进行处理。如员工严重违纪或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之开除条款,公司可予以开除。
第二十一条 培训赔偿
1、凡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培训费用和违约金。按照《培训合同》之违约条款进行执行。
2、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公司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费用和违约金。 3、培训价值由公司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第二十二条 离职赔偿
1、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劳动合同》之违约责任条款进行支付违约金。
2、对批准离职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和合同期满终止的员工,应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按规定要求其赔偿时,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二十四条 既往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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