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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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七)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

(八)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 (九)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

(十)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 (十一)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上述债权审查阶段内容及操作流程,图示如下:

申报债权登记

《申报债权登记表》

债权初步审查

《债权审查确认表》

债权审查复核

《债权确认单》

债权审查确认

《债权表》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一)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见附件五] 根据不同债权的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初审,逐一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审查确认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及申报证据、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概述、债务人确认意见、管理人审查意见、审查差异说明、及不予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工作底稿,便于日后查阅。在债权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全面记录债权信息,并归纳及总结出该债权存在问题及初步审查意见,以便为第二阶段审查复核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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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阶段: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确认单》[见附件六]

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依据及沟通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的、债权金额较难认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

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初步审查结果,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制作《债权确认单》,载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金额、审查意见,并将《债权确认单》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有权在第一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书面异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第三阶段:债权审查确认,形成供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见附件七]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记载,及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单》的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书面文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债权表》是管理人经债权审查确认后对《债权审查表》的细化,应尽可能简明、翔实反映管理人债权审查结果,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为便于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从实务角度考虑,管理人应就每一笔债权出具债权核查意见,主要做法包括:(1)在债权表中直接列明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2)在债权表后附每一笔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及管理人对分类债权审查的结果,《债权表》的形式可以适当变化。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若破产债权简单、明确,可以通过一张总表的形式反映;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分组债权表决程序的需要,可以在总表基础上,细化分出《普通债权表》、《有财产担保债权表》、《无表决权组债权表》、《劳动债权表》等若干债权附表。在债权分类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别组债权审查结果,便于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的债权额统计。

四、债权审查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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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债务人财务资料无记载的,且债权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予确认;

2、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

4、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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