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3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规〔2015〕319号)
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地的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居住房屋与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收集 1 / 2
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三)征地费用中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首先用于落实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
(四)征地撤销村队建制的集体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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