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

选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检察院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检察官选拔工作,扩大选拔范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资料仅供参考

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是指面向社会,从具有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 公开选拔是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选拔方式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任非领导成员的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 第四条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在国家核准的政法专项编制和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由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 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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