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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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运用

作者:赵志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6期

摘 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长期以来,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不畅一直是两法衔接的一大障碍。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正名,但规定较为原则性,审查适用等具体问题还需理清。本文将对“两法”衔接中证据的运用等进行分析。 关键词 司法体制 行政执法证据 刑事司法证据

作者简介:赵志刚,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35-02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两法衔接的基础性问题则是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运用。长期以来,关于两法衔接的证据运用仅在一些效力较低的法规中有所涉及,理论研究也较薄弱。2011年最高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作出较为详细且效力较高的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为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破解了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困境,是两法衔接机制发展的一大突破。但该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条文规定,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审查等均无细则规定,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将从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刑事司法证据使用的缘由、证据分类、审查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刑事司法证据使用的缘由

1.社会危害性。行政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为实现社会的有序管理会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司法机关是国家暴力机关,通过强制性对他人实行限制自由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对社会进行管理,是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逐步递进的关系,行政违法超过必要限度则构成刑事犯罪①。两者均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力滥用的处罚,只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行政法规中存在着较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表述,如污染环境、无证销售卷烟、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一般先由行政机关查处发现,认为构成犯罪后移交司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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