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建工作指南
一、工会的性质、作用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二、建会法律依据
(一)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二)我国《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三、建会有关规定
(一)建会主要形式。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的
主要形式: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小组,选举工会主席或组织员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职工人数较少的(一般在5人以下),可由职工直接申请加入所在地社区工会。
(二)基层工会组织的机构设置:工会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7人、主席1人、副主席1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设经审委员3-5人、经审主任1人;会员数较多的基层工会,可增设工会委员、副主席和经审委员、副主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有女会员25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三)工会委员分工:组织委员、生产委员、财务委员、宣传委员、民主管理委员、劳动保护委员、女职工委员、生活委员等,1人可兼数职。
(四)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工会委员、经审委员、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都要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五)工会组建关系的确定。未建会的金融、省部属和党组织由市委管理的单位等一般由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组建;在市工商局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上(暂定)、职工人数较多的未建会民营企业,一般由市直属民营企业工会负责组建;除此以外的未建会单位,都由所在地的区工会(或街道工会)负责组建。市总工会组织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