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细则
第一章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检查工作目的
桥隧设备检查是掌握设备状态变化规律、确保设备状态受控的必要手段,是做好桥隧建筑物养修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依据。高速铁路桥隧设备大量采用系杆拱、连续钢桁拱、连续刚构、大跨度连续梁等特殊结构,对桥隧设备的检查提出了新的要求。
(1)通过检查掌握设备状态及周边环境变化情况,了解设备状态变化规律,及时发现设备病害,确保设备状态受控。
(2)通过检查、检测,判断设备伤损程度和病害对安全的影响,为提报、编制养修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依据。
(3)通过检查、观测了解病害发展状况,掌握设备病害发展趋势。
(4)通过检查核对设备基础数据,完善设备台帐,确保设备基础数据库的准确性。
第二条 检查制度
检查制度包括:周期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水文观测、检定试验等。
路局主要负责:桥隧检定试验、隧道限界检查、遇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时的检查等。
工务段主要负责:周期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水文观测等。
第三条 各项检查工作要求 (1)周期性检查
①路桥科根据管内设备总量及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和重要桥隧设备数量,依照《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试行)》(以下统称《高铁桥修规》)中周期性检查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计划表》(高桥-1),车间根据《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工作年度计划表》,编制月度检查计划并填记《高速铁路桥隧
检养修工作月度计划及完成表》(上铁工记-高桥-03-001-2014),报工务段批准后实施。工区工长每日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维修保养日计划和工作写实》(高桥-9)。
②工区对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重要桥隧设备和隧道照明设施每季度检查一遍;对桥面防水层、声(风)屏障(检查标准和重点见附件8)及其他桥隧附属设施,隧道出入口、涵洞排水、桥涵限高防护架每半年检查一遍;桥面以下结构、支座、隧道、涵渠每年检查一遍;汛期对桥隧防洪设施进行专门检查。对于病害设备的检查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③车间应有计划地对管内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和重要桥隧设备进行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遍;对一般区段的防水层每月动态检查不少于4次,对已经起层、翻卷的区段每周动态检查不小于2次,遇恶劣天气应加密添乘检查;对已经起层、翻卷的等病害区段,每季度至少静态检查一遍。每年至少对管内所有设备全面检查一遍。
④路桥科每半年对管内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和重要桥隧设备检查一遍,每年对管内所有设备检查一遍;对一般区段的防水层每月动态检查不小于2次;对已经起层、翻卷的区段每周动态检查不少于1次,遇恶劣天气应加密添乘检查。分管领导每年至少对重点设备和病害设备检查一遍;主要领导应有计划地检查技术复杂及严重病害的桥隧设备。
⑤周期性检查实行记名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填写在《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记录簿》(高桥-2),并进行状态分析,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车间,车间每月汇总后于25日前将《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记录汇总表》(上铁工记-高桥-01-001-2014)报工务段备存。发现重要病害及病害发展较快时,立即逐级上报,必要时绘制病害示意图,记入《高速铁路病害桥隧观测记录簿》(上铁工记-高桥-01-002-2014),并在桥隧设备图表中予以记录。
⑥工区工长在每月对管内设备重点检查的同时,应抽查记名检查情况。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人员、工区工长对每次检查情况应填写《高速铁路桥隧检查记录簿》(高桥-2)。
⑦车间每月应对工区(检养)的各项检查记录进行抽查核对,发现漏查、误查时,责成纠正。工务段每月对车间检查工作(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数据、设备状态描述)进行考评。车间也应对工区检查工作进行考评。
(2)定期检查
①春融及汛前,应对桥隧涵的排水、泄洪及度汛防护的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秋季(三季度),应对桥隧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制订病害整治措施,安排设备养修改善计划。
②定期检查工作由工务段根据铁路局的要求组织进行。长大桥隧及重要设备,工务段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检查,路局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③对设备各部分的技术状态,应按《高铁桥修规》中有关“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评定,必要时用仪器检测或试验,查明各种病害情况及发生原因。
④工务段根据秋季检查结果,对每座设备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记录表》(高桥-5),并汇总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明细表》(高桥-6)、《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报告表》(高桥-7),提出病害发生原因、增减情况等状态分析报告,形成秋检小结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路局工务处,路局每年10月份组织审查汇总。
(3)临时检查
临时检查是当设备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及车船撞击等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时,为及时得到结构物状态的信息而进行的检查。临时检查由工务段组织进行,必要时由路局组织。一旦遇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及车船撞击等紧急情况,工务段应立即布置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路局。对各类临时性检查,均应做好记录。
(4)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