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内部材料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

调整技术方案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调整技术方案

为保证全省各市、县(市、独立的区)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调整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412号)以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测算成果调整的对象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调整的对象为各市、县(市、独立的区)2006年完成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成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

在具体开展工作时注意如下两点:

1、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调整要以2006年测算成果为工作基础。 2、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调整的成果表达方式统一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全域覆盖。

二、原则和依据 (一)测算成果调整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征地补偿标准要与本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型的不同宗地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3、协调平衡原则。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历史,注意本地征地补偿水平的前后衔接。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相邻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应相互衔接。

4、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整依据 1、文件依据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412号);

(3)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调整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137号)。

2、技术依据

(1)山东省征地工作座谈会的会议精神(2008年7月23日、莱芜); (2)《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调整技术方案》。 3、资料依据

(1)统计资料(2005、2006、2007年统计年鉴);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料;

(3)实际征地案例资料,收集2006-2008年当地实际发生征地案例。 三、测算成果调整要求 (一)基准时点和总体工作安排

测算的基准时点为2009年1月1日;

市县初步成果要求2008年8月底上报设区的市;

设区市的汇总和综合平衡成果2008年9月20日前上报省厅; 市县最终成果要求2008年11月10日上报省厅; 省级汇总要求2008年12月10日完成。 (二) 成果编制与整理 1、县(市、独立区)级成果

⑴《××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调整报告》; 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⑶调查数据、技术文件、调查计算表格等基础资料汇编; ⑷县级成果数据库、电子文档。 2、设区的市

××市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调整及平衡报告。 3、省级成果

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报告》; ⑵《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册》; ⑶《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平衡表》; ⑷成果数据库、电子文档(报告、图件) (三)测算成果调整过程中的几点要求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准对象为耕地。

根据莱芜会议精神,征地过程中遇到的其他农用地如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土地类别,由省厅统一制定调整系数。

2、为保证区片价的实用性,减少征地过程中价格差异产生的矛盾,在测算成果调整过程中,要把握删繁就简的原则,将征地补偿水平差异不大的区片进行合并,适当控制区片个数和价格层级。原则上,县域划分区片控制在2-5片;设区的市级区片控制在4-8片。

3、考虑到近两年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全省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征地案例的补偿水平,本次调整工作应在2006年测算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上调,上调比例不应小于10% 。

4、通过对近两年全省各地发生的征地案例进行对照分析,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3万元/亩。

5、原则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高于或相当于征地时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三项税费之和。

6、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过程中,应注意与过去依法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之间的衔接,特别要对2006年至2008年期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客

观借鉴,防止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同时要合理确定和平衡各设区的市之间、各县(市、区)之间的征地补偿标准。接边区域差异最好不高于5000元/亩。

四、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工作是在2006年的测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收集的资料应客观的反映成果调整的必要性。主要收集以下几方面的资料:

1、综合经济指标资料

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 2、价格指数资料

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食品价格指数、粮食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总指数、农业产品生产价格指数。

3、实际征地案例资料

2006-2008年当地实际发生征地案例的征地补偿水平。 五、测算成果调整技术路线

在充分分析研究2006年测算成果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判断2006年确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范围和区域(区片)是否符合本地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工作方案,根据《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调整技术方案》中的要求对测算成果进行调整、验证,并将成果的表达方式统一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过设区的市级综合平衡、省级平衡、公开听证等工作过程,确定最终的测算成果。具体过程见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调整工作流程图。

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调整工作流程图

2006年测算成果 判断、评价 调整评价范围和划分的区域(区片),将成果表达方式统一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报部 备案 省政府 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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