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道路

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16 【实施日期】201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

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省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为规范和强化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和保障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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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安徽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筹集、整合、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 》(皖政〔2015〕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18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以及《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安排用于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2 / 3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一)计划引领原则。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制定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总体和分年度、分市县(市、区)建设资金需求方案,提出筹资规模,为做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保障工作提供依据。

(二)统筹整合原则。对中央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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