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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为了加大甲方的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招商取得的良好成果,加快地方经济发展。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引进投资项目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招商事项:
1、乙方负责将甲方提供的招商资料及区域投资环境通过各种方式以甲方名义对外发布。
2、乙方负责将客商的投资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在甲方对投资信息认可后方可安排投资方到 考察,洽谈。
3、乙方负责协调甲方与客商之间的关系,联络和引进该项目资金。 4、乙方所引进项目必须符合甲方的产业定位,以节能环保、通讯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新兴战略产业以及金融保险业、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业等现代服务业为主。
二.招商奖励:
1、凡属在本协议有效时间内由乙方介绍引荐,推进,跟踪,服务并最终在甲方落户的项目,由甲方书面确认后支付乙方。
2、洽谈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1) 单体项目注册资本500—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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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体项目注册资本1000—5000万人民币的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3万元人民币;
(3) 单体项目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上的人民币的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5万元人民币。
3、奖金
(1)按引资企业产生的增值税年纳税总和进行奖励。具体计算方法为:在引进企业存续期间,增值税年纳税额在100-500万元,增值税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30%;增值税年纳税额在500-1000万元,增值税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20%;增值税年纳税额在1000-5000万元,增值税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增值税年纳税额在5000-10000万元,增值税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5%;如单个企业增值税年纳税超过1亿元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奖励。
(2)对被委托方引进的注册公司(不占用甲方本地资源)应税销售开票奖励,标准为税额的2%。
(3)总部经济,对提高区域经济税收贡献率,拉动服务业快速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甲方鼓励乙方提供相关信息,促使国内外大企业、大财团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经销中心落户 ,凡信息属实、招引落户成功将给予重奖。 4、项目的确认
引资人必须在当年度按要求提供引资项目有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项目资金到位证明、书面合同文本、被引进人书面证明、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甲方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计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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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奖金的兑现
(一)洽谈费。项目洽谈成功并办理好前期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完成50%以后,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予以发放。 (二)奖金。奖金兑付必须在项目建成投产纳税后,按项目所缴纳税收实得情况,由镇财政予以安排兑现,原则上以项目当年到位的资金一个年度兑付一次,超过项目合同约定时间未到位的资金不再发给奖金。 三.其他:
1、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及约定的文件资料保守机密。
2、落户项目最终直接由甲方与投资者签署协议,乙方不得签署任何协议。 3、乙方在受甲方委托期间,可以海门市包场镇招商顾问的名义对外从事招商活动,但不得据此从事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超越委托权限的事项;因违反协议书规定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通过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终止期至 年 月 日。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依约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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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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