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推动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建设,调动学校教师科研积极性,提高科研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为完成所在岗位规定职责任务后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单位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奖成果以及专利。

第三条 期刊分类以学术委员会通过的《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为准,其他科研成果以《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A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B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C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译文按50%奖励。

(二)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每部著作奖励10000元,受学校资助出版的除外。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著作,学校另行给予10000元奖励。 第五条 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1. 获得国家级奖的成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等奖,100000元;二等奖,5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视为国家级奖。

2. 获得省部级奖的成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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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

省部级奖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六条 发明专利奖励标准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8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第七条 校定C类及以上论文、著作成果、专利成果、获奖成果由学校奖励。校定D1、D2类期(报)刊论文由学院自主决定是否奖励及如何奖励,但校定D1类期(报)刊论文奖励不得高于2000元/篇,校定D2类期(报)刊论文奖励不得高于1000元/篇。

学院、学科可以按项目方式设立校定C类以上期刊论文培育计划。所设项目不得与学校年度资助项目重复,且项目申报人每年度只允许申报一项。项目资助经费不得超过校定期刊论文奖励标准的两倍。

第八条 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或多次获奖,论文或著作多次发表或出版,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按照本办法已奖励过的科研成果,再版时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科研奖励按学年度核定发放。上一年度由于作者以外的原因而未予奖励的,在下一年度予以补发。

第十条 境外发表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如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都是我校教师,按奖励金额的50%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荣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重点研究基地兼职研究人员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单位形成的校定C类期(报)刊及以上学术论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50%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西政委发[2009]88号文件及其附件)同时废止;学校以往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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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附件1:《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 附件2:《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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