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版】电大国际私法论述题参考资料(汇总)
1、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5、旗国法。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2、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答:(1)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2)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
3、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通过,这是国际私法会议统一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又一重要成果,该公约共五章31条。①公约适用范围,采用排除适用范围的方法即a遗嘱方式b遗嘱能力c与夫妻财产有关的问题d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和财产等不适用。②准据法,公约采用了同一制即将死者遗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③继承协议公约明确规定了继承协议的定义。④一般规则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4、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
答: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问题是一国法院依据何原则或标准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可以看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何原则只能是国际条约何国内立法。因此,除依国际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外,应依据各国国内立法以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权:①“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主要适用于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②“属地管辖”原则,即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受案法院能够控制被告或其财产的案件,以物之所在地为连接因素的案件以及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的案件;③“专属管辖”原则。即对涉及本国公共利益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规定某些民事案件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对本国公共秩序何本国当事人利益重大的民事案件;④“协议管辖”原则。即依据当事人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或条款,将其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对属人
管辖何属地管辖的变更何补充。主要适用于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⑤“平行管辖”原则。即在多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一国法院审理案件。主要适用于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 5、试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
答: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6、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论述题
1、论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适用的例外。
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各国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解决以下有关物权
的法律冲突问题:①它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是否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哪些物可以作为客体,对于这些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②它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在一国境内外国人对其所有的财产究竟是否全部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上能否设置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各国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确定。③它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各国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都规定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但对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要求的手续规定不同,对由此引起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④它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由于各国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上有所不同,要确定某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时,国际上一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进行识别。⑤它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人是否有物上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均有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在下列情况下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而适用其他的冲突原则: ①运送中的物品。运送种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第一,适用送达地法;第二,适用发运地法;第三,适用所有人的属人法;第四,适用转让契约的准据法。②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各国主张适用旗帜国法或登记国法作为运输工具的准据法。③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一般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住所地法。④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依外国法人国籍的所属国的法律处理,或依该法人章程批准地法律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处理。⑤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主张和作法,有的依占有者的属人法来处理。⑥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一般适用该财产所属国的法律。
四、论述题
试评述有关国家豁免的几种主要理论。
有关国家豁免的理论主要有:绝对豁免说、限制豁免说、废除豁免说和平等豁免说,其中前两种理论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得到了支持,而后两种理论上只限于理论上的探讨。(2)绝对豁免说及其评价:首先,回答绝对豁免说的概念;其次指出其缺陷,如题法前科学,主张国有公司或企业享有豁免权不妥当,强调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涉及国家的民事争议不利于涉外民事纠纷的解决。(3)限制豁免说及其评价:首先回答限制豁免说的概念;其次举出其缺陷,即它通过对“商业行为”的自由解释,为限制外国国家的主权提供了借口,因而与国家主权原则是不相容的,他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也是不科学的。(4)平等豁免说及其评价。首先回答平等豁
免说的概念,然后指出这种理论是在绝对豁免说和废除豁免说之间的一种折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完善。
六、论述题(18分) 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答: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原因:
十一世纪后,意大利在商业、工业、艺术和文化方面都取得了长是的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往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频频发生。当时处于东西方贸易交往通道的意大利北部诸城邦,国际贸易已很发达,法律方面普通使用罗马法,但各城邦也根据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判写了自己的特别 法则,因而法律冲突时常发生。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的法则之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冲突发生于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的规则。法律冲突显然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十分不利,因而迫切需要找出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的规则。
2、提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
法律的哉内效办与域外效力问题,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纯粹的人法法则,只能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了。例如,对死者的遗产继承问题,各国就有不同的规定;不进行区别,就无从解决各国各城邦之间的法律冲突。 4、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意义:
这一学说把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从封建社会法律适用的绝对属地主席基础上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提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述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对国际私法的创立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四.论述题
40.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答:1.公共秩序的概念。
2.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上通行的一种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3.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三种规定方式:直接限制.间接限制和合并限制。 4.公共秩序制度为各国普遍采用。 5.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论述题(10分)
试论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此它就是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是由下列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正是由于这种差别,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由此可见,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二是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各国之间正常的民事交往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三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实际生活中,凡在内国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项民事权利时,也就不会出现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冲突。另一方面,如果外国人在内国居于凌驾内国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也无民事法律冲突可言。四是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一般来说,各国只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域外效力。正是因为各国的相互承认,才产生了民事法律冲突。
3、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种。第一,冲突法解决方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依立法渊源的不同,它可分为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即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民事法律冲突和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方法,即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