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代建工程税务处理知识分享

(一)房地产代建工程的税务处理 代建工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就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按“服

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如不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应按照国税函[1998]554号的规定,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 4、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5、施工企业将建筑业发票全额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

关于代建项目的核算问题,由于代建项目不属于房屋开发公司的资产而是代管项目,核算也属于代为核算性质,因此核算方法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按照委托方确认的方式核算。同时在核算方式上必须满足税务上的要求,由于房屋开发公司不垫付资金,而且开具的发票都应建设单位的抬头,那么在设立业务流程上,所有工程资金支出,应走委托方的帐;也可以受托方设立专户,委托方的拨款专款专用,受托方不能体现垫资。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上,如果资金只是从委托方帐户核算,那么可以只设铺助帐.正式帐只是对收取的代建费进行核算。

如果受托方设专户迸行核算,受托户应把代建工程整个流程体现出来,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代建工程的种类及其成本核算的对象和项目

代建工程是指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的各种工程,包括土地、房屋、市政工程等。由于各种代建工程有着不同的开发特点和内容,在会计上也应根据各类代建工程成本核算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釆用相应的费用归集和成本核算方法。现行会计制皮规定:企业代委托单位开发的土地(即建设场地)、各种房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分别通过“开发成木--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和“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并在这两个账户下分别按土地、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归集各项支出,进行代建工程项目开发成本的明细分类核算。除土地、房屋以外,企业代委托单位开发的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其所发生的支出,则应通过“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因此,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代建工 程开发成本”账户核算的,仅限于企业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应根据各项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可设置如下几项:(1)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间接费。在实际核算工作中,应根据代建工程支出内容设置使用。

二、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

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代建工程支出和对代建工程分配的开发间

接费用,应记入“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库存材料”、“应付工资”、“开发间接费用”等账户的贷方。同时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类记入各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格式,基本上和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相同。

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经验收的代建工程,应将其实际开发成本自“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账户的借方,并在将代建工程移交委托代建单位,办妥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后,将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自“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转入“经营成本”账户的借方。

如某开发企业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委托,代为扩建开发小区旁边一条道路。扩建过程中,用银行存款支付拆迁补偿费300000元,前期工程费160000元,应付基础设施工程款540000元,分配开发间接费用80000元,在发生上列各项扩建工程开发支出和分配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1080 000 贷:银行存款460 000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540 000 开发间接费用80 000

道路扩建工程完工并经验收,结转已完工程成本时,应作如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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