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达市府办[2015]62号 【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办[2015]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川府发〔2014〕6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高企业质量 1 / 3

效益,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市场主

体结构,努力培育全市经济发展新动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科学推进”的原则,全面梳理全市个体工商户情况,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到2016年底全面建成“个转企重点培育库”。培育库入库个体工商户数应不低于同年个体工商户总数的2%,对入库个体工商户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引导扶持重点对象提档升级,力争每年帮扶培育库中1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主要对象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三)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四、政策扶持 (一)税费政策

实现“个转企”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现行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减半、减低税率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即: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 2 / 3

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转企”

登记的企业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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