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城市规划区内“三非”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清理城市规划区内“三非”

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县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土地做为不可再生的资源显得尤为宝贵,近几年来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非法建设和非法交易土地问题十分突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律,严重影响了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切实加大对“三非”的查处力度,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土地依法合理利用,经研究决定完善打击“三非”各项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占地、非法建设和非法交易土地行为,建立健全县城规划区内土地与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及土地的依法合理利用,确保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适用范围

2002年—2003年东乡县城市远景规划范围;北至泸瑞高速公路从古圩乐家以东到铜矿以西,东至320国道从老虎岗加油站到红岭以西,南至新建铁路到画眉岗到长林下市变电站到踞家到翻车岭到田罗山到榨下到贩上洪家到红星企业集团巧克力厂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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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红星企业集团巧克力厂以西到岗子上到邓家至红星企业集团公路以西到西陈再从西陈到古圩乐家的范围及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

三、清理整治目标

整治城市非法占地、非法建设和非法交易土地需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乡(镇)、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形成综合整治的强大合力;通过综合运用教育方法和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加大整治力度,逐步整治老的“三非”行为,坚决杜绝新的“三非“行为,为我县经济发展制造良好的环境。

四、明确整治责任

1、成立东乡县城区建设管理执法大队,副科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作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非法建设执法机构,综合开展非法建设行为的立案、调查、取证和强制拆除工作。

2、建设局职责: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关,在办理规划许可、建设施工手续时,要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的经城区整治办盖章认定的申报材料,防止非法建设“合法化”。

3、城管局职责: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非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函告城区建设管理执法大队,并积极配合查处工作。

4、国土局职责: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非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函告城区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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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公安局、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查处涉及土地的违法案件,在办理土地使用及登记时要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的经整治办盖章认定的申报材料,防止非法建设“合法化”。

5、公安局职责:积极协助配合对非法建设行为的强制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阻碍查处“三非”的行为,对查处“三非”时所发生的干预执法、阻挠执法、暴力抗法、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要从重、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6、供电、供水、有线电视、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在办理电、水、有线电视、通讯设备等接入手续时,要查验整治办盖章同意的批准材料,对不能出具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对私拉乱接的要追究其业主责任,并配合城区管理执法大队做好有关查处工作。

7、环保、消防、卫生、文化、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卫生许可、文化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手续时,对利用非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要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的经整治办盖章同意的批准材料,对不能出具的不得办理。

8、乡(镇)职责:要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从事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非法建设要及时函告城区管理执法大队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五、强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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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仍在建设未竣工的非法建筑实施强拆时,由城区建设管理执法大队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筑通知书,逾期未拆除的,报经县整治办批准后由城区建设管理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强制拆除,有关乡(镇)和职能部门配合。

2、对已建好的非法建筑实施强拆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在现场强制拆除时,各乡(镇)和有关单位特别是村组干部思想要保持高度一致,共同做好强制拆除的具体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要安排足够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及时处臵暴力抗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人员;拆除非法建筑需要断水断电的,供电、供水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切断电源、水源供应,信访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切实做好有关群众工作。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整治“三非”工作的领导,成立东乡县集中整治“三非”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葛斌任组长,县国土局局长付冬根,县建设局局长饶有良,县城管局局长邬荣清,县纪委副书记韩志鹏任副组长,孝岗镇党委书记艾鹏华,邓家乡党委书记熊耀辉,圩上桥镇党委书记饶大义,红星垦殖场党委书记陈国强,县农业局局长周和平,县林业局局长饶黄河,县水利局局长江全模,县房管局局长徐龙高,县信访局局长万美娥,县供电局局长熊致祥,县工商局局长胡勤,县消防大队大队长魏建辉,县环保局局长李小波,县卫生局局长饶小平,县文化局局长李巧仁,县水厂总经理李向荣,县烟草专卖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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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广,县药监局局长黎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艾情东,县法院副院长姜卫华,县房地产一体化中心主任黄东方,县公安局副局长徐建群,县有线电视台台长李伯平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区内整治“三非”工作。

2、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途径广泛进行宣传。要大力宣传整治“三非”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建设;对查处“三非”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营造谁搞“三非”谁遭查处的共识。

3、严格考核、重奖严罚。每年年终县政府将对整治“三非”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实行重奖严罚机制。

奖励机制:

经考核各乡(镇)及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在整治“三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县直职能部门奖励30万元。

惩罚机制:

1)城区建设管理执法大队每发现一宗非法建房查处不到位的由县财政扣除公用经费2万元,出现大面积非法建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建房,不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扣除公用经费5万元,出现工作人员包庇“三非”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乡(镇)没有建立相应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或没有安排足够工作人员参与的扣除公用经费1万元,对“三非”工作查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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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力的每宗扣除公用经费2万元,出现辖区村、组非法交易土地而制止不力的每宗扣除公用经费2万元,出现工作人员包庇“三非”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村、组干部对查处“三非”工作不积极配合甚至拖后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3)建设局、国土局、房管局、城管局在整治“三非”工作中不经整治办同意,擅自为“三非”行为合法化的每发现一宗扣公用经费2万元,不积极配合城区建设管理执法大队或司法部门查处“三非”工作的每宗扣公用经费2万元,出现工作人员包庇“三非”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在明知建筑物属于非法建筑,仍对非法建筑给予供水、供电、安装通讯及有线电视的,每发现一起扣供水、供电、通讯部门1万元公用经费。

5、在明知建筑物属于非法建筑后,环保、消防、卫生、文化、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仍为非法建筑办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卫生许可、文化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手续每发现一起扣2万元公用经费。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由县纪检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

20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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